本文关于生态文明有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近年来,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 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2. 防沙治沙法 2001.8.31
3.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009.8.17
2. 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3.12.28
3.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4.29
4. 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1.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2. 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9.8.27
1.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9.30
2. 森林法 2009.8.27
1. 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1.1.8
2.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1982.2.27
3.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5.7.6
4. 草原法 2013.6.29
5. 城乡规划法 2007.10.28
1.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12.20
2. 城市绿化条例 2011.1.8
3.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1.8
4. 城市供水条例 1994.7.19
5.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10.2
仅供参考。
2.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3.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生态文明建设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律师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我国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并专章论述,这是党中央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建设生态文明,为国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全国律协组织了“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高级研修班”,动员、组织、教育律师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这引起了我的深入思考:生态文明建设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我们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经过思考,本人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以前期预防为重要内容的非诉法律服务。一、十八大报告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要源头控制、预防为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大报告还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十八大报告详细列举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看,中央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规划、全面推进,也强调了源头控制、预防为主,这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也是能够取得最佳效果的。
所以有关的建设和服务的设计必需与此相适应,为其提供服务和支持。二、我国现阶段法律服务逐步呈现非诉化和专业化发展趋势我国律师行业恢复已经30年了。
经过30年的发展,律师队伍已经超过20万人,律师业务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律师业发展呈现出非诉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律师业的发展已经从制度恢复初期的以诉讼为主,转向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并存的时期,并且非诉法律法律服务的发展空间更大,效果更好,正日益成为成熟律师和有思想律师们的首要选择。
诉讼法律服务主要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业务形式。诉讼是在纠纷发生后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的一种方式。
诉讼律师注重的是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最主要的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把握,政策虽然也有作用,但影响有限。非诉法律服务主要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等,通过对当事人委托事项的全面了解,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特别是前期的规范和管理,从而实现从源头控制风险、防范风险、减少风险的业务形式。
非诉法律服务是事前控制风险的一种法律服务方式,注重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目的是保障委托人的正常经营,杜绝或减少风险,从而实现营利的目的。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出,非诉法律服务是事前防范潜在风险,是事前控制,而诉讼法律服务解决的是已经出现的问题,是事后救济。
三、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非诉法律服务为什么会得出这个结论呢?主要理由如下:(一)非诉法律服务源头控制的特性,正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的源头控制、预防为主的要求。如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的是综合规划、源头控制,这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要求,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要求。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职业者,必须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生态文明建设的非诉法律服务是环保专业律师这一群体,用专业的素养和专业的水平,通过专业的制度设计,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在事件发生全过程特别是发生前将风险控制、规避或转移,从而达到预防风险,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健康顺利发展的目标。
这一特点,正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二)非诉法律服务能够实现比诉讼法律服务更好的效果。
非诉法律服务源头控制的特性,使其在风险产生前或发生的过程中将风险控制,杜绝或减少风险发生的机会和影响程度,减少或防范风险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破坏,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快速推进。而诉讼则是在风险发生后才采取的措施,即使诉讼达到预期目的,也只是对损失的一种补偿,无法改变风险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要想恢复原先状态,还需要进行修复或重新建设,且有时的损失根本就无法进行修复。
在这种情况下,时间和经济。
4.保护环境1到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5.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有什么
/law/index.ht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
6.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章制度
1.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理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行政手段。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的局部调整,而是必须站在生态文明建设高度,全面梳理现有管理资源分布情况,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划分管理责权,优化行政资源,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完善行政管理手段,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威胁资源、环境、生态安全的突出问题。2.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积极完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创新经济手段。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用市场机制调整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让其不仅不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而且愿意尽最大努力去保护环境。要有的放矢地改造一些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经济政策,创设一些有利于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经济政策。尽快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通过节约集约利用环境资源,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经济发展方式。
3.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用足法律手段。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仅仅满足于对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修补补,而必须在全面梳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彻底清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要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推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出台,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要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污染环境者和破坏生态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建立司法与行政联动执法的环保机制,动用各种执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7.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生态文明建设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律师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我国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并专章论述,这是党中央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建设生态文明,为国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全国律协组织了“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高级研修班”,动员、组织、教育律师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这引起了我的深入思考:生态文明建设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我们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经过思考,本人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以前期预防为重要内容的非诉法律服务。一、十八大报告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要源头控制、预防为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大报告还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十八大报告详细列举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看,中央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规划、全面推进,也强调了源头控制、预防为主,这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也是能够取得最佳效果的。
所以有关的建设和服务的设计必需与此相适应,为其提供服务和支持。二、我国现阶段法律服务逐步呈现非诉化和专业化发展趋势我国律师行业恢复已经30年了。
经过30年的发展,律师队伍已经超过20万人,律师业务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律师业发展呈现出非诉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律师业的发展已经从制度恢复初期的以诉讼为主,转向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并存的时期,并且非诉法律法律服务的发展空间更大,效果更好,正日益成为成熟律师和有思想律师们的首要选择。
诉讼法律服务主要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业务形式。诉讼是在纠纷发生后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的一种方式。
诉讼律师注重的是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最主要的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把握,政策虽然也有作用,但影响有限。非诉法律服务主要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等,通过对当事人委托事项的全面了解,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特别是前期的规范和管理,从而实现从源头控制风险、防范风险、减少风险的业务形式。
非诉法律服务是事前控制风险的一种法律服务方式,注重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目的是保障委托人的正常经营,杜绝或减少风险,从而实现营利的目的。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出,非诉法律服务是事前防范潜在风险,是事前控制,而诉讼法律服务解决的是已经出现的问题,是事后救济。
三、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非诉法律服务为什么会得出这个结论呢?主要理由如下:(一)非诉法律服务源头控制的特性,正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的源头控制、预防为主的要求。如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的是综合规划、源头控制,这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要求,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要求。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职业者,必须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生态文明建设的非诉法律服务是环保专业律师这一群体,用专业的素养和专业的水平,通过专业的制度设计,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在事件发生全过程特别是发生前将风险控制、规避或转移,从而达到预防风险,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健康顺利发展的目标。
这一特点,正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二)非诉法律服务能够实现比诉讼法律服务更好的效果。
非诉法律服务源头控制的特性,使其在风险产生前或发生的过程中将风险控制,杜绝或减少风险发生的机会和影响程度,减少或防范风险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破坏,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快速推进。而诉讼则是在风险发生后才采取的措施,即使诉讼达到预期目的,也只是对损失的一种补偿,无法改变风险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要想恢复原先状态,还需要进行修复或重新建设,且有时的损失根本就无法进行修复。
在这种情况下,时间和经济。
8.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9.我国有哪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 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 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 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 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 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 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 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 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 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 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86.国家核应急预案 8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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