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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限制竞争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21:00
本文关于排除限制竞争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何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 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 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 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 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 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 人本地市场;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 本地商品运出;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 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 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 支机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 的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 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 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 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2.《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这一条款是什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

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关认定和推定规则,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是明确了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憨牛网的问题,可以使用以下服务:向TA提问。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是那些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哪些不利影响

《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多年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实践,并参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303号令)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了细化规定。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实践,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5.如何完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

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关认定和推定规则,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是明确了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6.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排除限制竞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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