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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保护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21:18
本文关于古树保护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有关古树保护的法律

古树应该属于文物。

不知道你家是哪里的,附上相关行政法规,自己看,每个城市都差不多。 根据规定古木只能移植而不能砍伐!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组织养护工作。 第四条 市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责任者;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生长、养护情况,并对古树名木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对长势濒危的提出抢救措施,对确需迁移的提出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及相关情况向市园林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古树名木应当标明树种、学名、科属、树龄、级别以及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还应当在古树名木生长处树立说明牌作介绍。

第六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每一株古树名木都必须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由所在的园林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的,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民小区的,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居民庭院的,由该居民负责养护; (七)其他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园林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护好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园林部门,必要时,按照园林部门的要求进行抢救、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其权属所有者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园林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园林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洒药灭虫。

第八条 古树名木所有权人对该古树名木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负有保护、养护义务。 第九条 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必须经园林部门确认,并经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对其处理。

县(市)、贾汪区园林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死亡的情况报告市园林部门。 第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行为: (一)就树盖房、围圈树木或者利用树木作支撑物; (二)在树体上刻划、张贴、缠绕绳索、悬挂物品; (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采摘果实和种籽; (四)在树干外缘五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因建设等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在移植树木技术标准允许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生长在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生长在市区外的,由生长地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批准;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由生长地的县(市)、区园林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园林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的要求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措施相矛盾的,由市园林部门和市文物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处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园林部门除依法处罚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怎样保护古树的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3.国家对古树有什么规定和保护手段,多少年算古树,什么树算古树

古树名木,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一般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古树;而那些树种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则可称为名木。

古树名木的分级: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提出古树名木的含义和范围,同时规定:“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并严格强调“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颁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1年春天,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京组织长期从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有关专家,共同研究拟订了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86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1998年6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对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树以及珍贵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名木立法予以保护。

江苏省人大《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提出保护古树名木要确定养护责任人,明确管护古树的经费来源,将80年生以上古树后续资源列入保护对象并严厉处罚违法者。湖北省武汉市1999年8月21日通过了《武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法制局会同园林局起草的《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也由市人大审议通过。

江苏邳州早在1987年就出台了《关于保护和促进银杏生产的试行意见》;该省如皋市出台相关政策,通过推行“私养公助”,保护古树资源。上海市《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规定》对破坏古树名木最高可处以30万元罚款,并规定每年每株古银杏树拨款100元用作保护费。

4.宪法对百年古树有什么保护规定

对百年古树保护规定不是宪法的管辖范畴,是文物保护法的管辖范畴。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5.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及措施

原发布者:龙源期刊网

摘要从一般养护管理、特殊管护及宣传等3个方面总结了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以期为有效保护古树名木提供参考。

关键词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特殊管护;宣传

中图分类号S76;S7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5739(2014)09-0210-02

蓟县是天津市唯一的山区县,森林资源丰富,古树名木众多。经统计,县域内共有古树名木5805株。这些古树名木资源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宝贵财富,其历史渊源、文化底蕴、社会意义和科学价值深广。但长期以来,由于环境、人为、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影响,造成古树名木衰老及死亡[1-2]。针对此种情况,蓟县采取多项保护措施,使全县的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1一般养护管理措施

1.1责成专人管护

由于蓟县古树名木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因此从各镇乡选派责任心强的护林员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1.2清除树下杂物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相应的管护措施,加之群众保护意识淡薄,古树名木周围存在修建房屋、取土、堆积秸秆与废弃物、倾倒废水等情况。针对此种情况,蓟县责成专人对树下杂物进行清理,并明确专人看护,为古树名木提供良好的生长空间。

6.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规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并严格强调“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管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颁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1年春天,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京组织长期从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有关专家,共同研究拟订了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扩展资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7.贵州省对古树的法律法规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市 长 袁 周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区、县(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管护责任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单位的,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责任,制作死树清理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管护责任单位方可组织清理死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树冠外侧5米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对遭受病虫危害、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建档挂牌、治理复壮、抢救、设置保护设施等所需经费,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采伐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按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由没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实施移植的,没收作业单位违法所得并处移植工程总造价10%至20%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

8.贵州省对古树的法律法规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市 长 袁 周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区、县(市)园林、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工作。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等级、树龄、树木编号及管护单位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名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管护; (二)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管护责任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单位的,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同意后,分别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责任,制作死树清理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管护责任单位方可组织清理死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在树冠外侧5米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五)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硬化、固化地面; (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遇有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或出现长势衰弱、枯萎等异常情况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对遭受病虫危害、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建档挂牌、治理复壮、抢救、设置保护设施等所需经费,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采伐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按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由没有资质的绿化作业单位实施移植的,没收作业单位违法所得并处移植工程总造价10%至20%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

9.国家对树木保护有哪些管理规定和法规

有如下几种规定及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4、《森林防火条例》;

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6、《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7、《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8、《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9、《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0、《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3、《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14、《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古树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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