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对办事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街道办事处有关法律法规及基层相关工作知识有哪些
帮你整理了以下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下,如果还有别的疑问,可以追问我哦!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行立法对办事处的态度是什么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旧《公司法》修订,增加了“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此处强调分公司必须登记,同时,没有提办事处。 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的设立,事实上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从法律上来讲,公司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事宜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因为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7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办事处的设立。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公司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依据《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新的《公司法》没有提到办事处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则公司办事处的成立就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第25条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
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的最新最权威的规定。《执行意见》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原则,即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对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仍然需要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其他规定。
同时,《执行意见》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即外商投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需要进行登记。 与此相关的,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可以由公司自由设立办事处,而不需要进行办事处的设立登记;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不进行设立登记,那么公司就不得设立办事处。
我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因为从民事主体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民事主体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自由;从行政主体来看,法无授权即禁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设立办事处的行为也没有处罚的依据;从实践中来看,如果不允许公司设立办事处,那么能否设立办公室、联络处之类的呢?只要不从事经营行为,行政机关都找不到处罚的依据。
) 针对这样一个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负责同志组织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答记者问。记者提问:“《执行意见》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处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办事处以后是否还可以合法存在?现存的办事处怎么处理?”回答是:“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办事处的存在。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性质的办事机构,不再到工商机关登记,这是为了更加方便企业。
关于已经登记的办事机构,《执行意见》明确了处理办法: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办事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工商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一如既往地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负责同志的回答明确了办事处存在的合法性。 《关于实施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第4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公司办事机构的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的办事机构,无须办理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办事机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继续对其监管,禁止其从事经营活动。各被授权局以及从事属地监管的基层工商所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于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应当突出重点,注意把握执法尺度。
对于以办事机构名义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直接从事服务提供的,依法严格查处;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以疏导、规范为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更是明确了办事处存在的合法性;而且明确办事处不需要办理登记;同时要对办事处从事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3.法律顾问可以对办事处提出哪些法律意见或建议
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
目前,大多数企业都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是一些大企业,但多数企业只把律师定位在讨债和打官司即诉讼方面,甚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忽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其实,除了诉讼以外,一名优秀律师能为企业做的还是很多的,而且对企业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具体而言,法律顾问为公司企业服务的方式很多,比如: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方案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可行性论证,从而避免企业经营上的法律风险;草拟、修改、审查公司企业的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针对某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发表律师声明,或针对性地发出律师函;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参与企业的非诉法律事务;参加企业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在企业内部进行力所能及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配合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劳动人事工作,草拟、审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进行辞退设计等等。
以下为具体操作经验; 1、对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予以处理(1)对企业正在违约的合同,要在对方接受的前提下,明确责任,签订补充协议,以消除违约后果,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2)对于口头合同,要尽快采取措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除书面签字盖章的原始合同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也是证据,万不得已时,也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以防后期产生纠纷时因无证据而败诉。
(3)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尽量调解结案,或者与对方签订新的还款协议,以获取有效诉权。(4)对于快要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要尽快起诉,对于不能起诉的关系客户,要用书面形式要求还款,使诉讼时效中断。
(5)对于其他纠纷,区别轻重缓急,选择最佳方式,一个一个地解决,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2、由点及面,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常年法律顾问明确的范围内,开展下列工作:(1)解答法律咨询就企业在经营方面遇到的有关法律或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提供具体意见,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对于问题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一般性的咨询,使用口头形式。对于所涉及事关重大的法律事务则以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为企业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
(2)草拟、审查、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上述法律事务文书以合同为主,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力争减少或不发生争议,这其中涉及到许多技巧问题,比如如果已方不会违约,定金的数额和违约金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如果已方也可能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比例不要订的太高,以防自己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3)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经营活动中,时时刻刻都需要签订各类合同,法律顾问不可能事必亲躬,草拟、审查、修改每一份合同,尤其是那些临时商议的补充条款、补充合同。
帮助顾问单位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是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4)企业发生纠纷时参与诉讼担任顾问单位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也是法律顾问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但并非所有的纠纷均选择诉讼的方式,尤其是与企业关系较好,又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户发生矛盾的,笔者往往建议企业选择非诉讼解决矛盾,实践也证明,从长远角度看,这对企业发展是有利的。
但对于调解无望,案情复杂或者争议对方在外地的案件,要尽早起诉,争取管辖权。(5)协助企业人事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近些年来,劳资关系矛盾愈演愈烈,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应包含企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草拟、审查,辞退员工的方案设计,以及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
笔者的感触是一个谙熟劳动法律规章的法律顾问,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团队精神和士气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4.什么法律规定街道的职能
1954年12月31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为加强城市居民工作,密切政府与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从此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拥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在五十多年的历史中,历经文革和改革开放,其职能和结构也历经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5.法律顾问可以对办事处提出哪些法律意见或建议
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
目前,大多数企业都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是一些大企业,但多数企业只把律师定位在讨债和打官司即诉讼方面,甚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忽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其实,除了诉讼以外,一名优秀律师能为企业做的还是很多的,而且对企业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具体而言,法律顾问为公司企业服务的方式很多,比如: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方案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可行性论证,从而避免企业经营上的法律风险;草拟、修改、审查公司企业的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针对某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发表律师声明,或针对性地发出律师函;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参与企业的非诉法律事务;参加企业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在企业内部进行力所能及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配合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劳动人事工作,草拟、审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进行辞退设计等等。
以下为具体操作经验; 1、对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予以处理(1)对企业正在违约的合同,要在对方接受的前提下,明确责任,签订补充协议,以消除违约后果,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2)对于口头合同,要尽快采取措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除书面签字盖章的原始合同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也是证据,万不得已时,也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以防后期产生纠纷时因无证据而败诉。
(3)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尽量调解结案,或者与对方签订新的还款协议,以获取有效诉权。(4)对于快要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要尽快起诉,对于不能起诉的关系客户,要用书面形式要求还款,使诉讼时效中断。
(5)对于其他纠纷,区别轻重缓急,选择最佳方式,一个一个地解决,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2、由点及面,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常年法律顾问明确的范围内,开展下列工作:(1)解答法律咨询就企业在经营方面遇到的有关法律或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提供具体意见,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对于问题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一般性的咨询,使用口头形式。对于所涉及事关重大的法律事务则以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为企业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
(2)草拟、审查、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上述法律事务文书以合同为主,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力争减少或不发生争议,这其中涉及到许多技巧问题,比如如果已方不会违约,定金的数额和违约金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如果已方也可能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比例不要订的太高,以防自己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3)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经营活动中,时时刻刻都需要签订各类合同,法律顾问不可能事必亲躬,草拟、审查、修改每一份合同,尤其是那些临时商议的补充条款、补充合同。
帮助顾问单位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是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4)企业发生纠纷时参与诉讼担任顾问单位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也是法律顾问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但并非所有的纠纷均选择诉讼的方式,尤其是与企业关系较好,又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户发生矛盾的,笔者往往建议企业选择非诉讼解决矛盾,实践也证明,从长远角度看,这对企业发展是有利的。
但对于调解无望,案情复杂或者争议对方在外地的案件,要尽早起诉,争取管辖权。(5)协助企业人事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近些年来,劳资关系矛盾愈演愈烈,法律顾问的职责也应包含企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的草拟、审查,辞退员工的方案设计,以及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
笔者的感触是一个谙熟劳动法律规章的法律顾问,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团队精神和士气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6.如何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处机关单位
执政党必须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如何做到依法办事,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首先要解决当官为什么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考虑依法办事的问题。其次考虑在位做什么的问题,解决当官做公仆,在位为民谋福祉的问题。最后,才是解决如何为公仆,怎样为民谋福祉,防止好心办坏事,好心不知如何做好事的问题。
第二,要学一点法律知识。很难想象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人,能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学法是用法的前提。首先,要学习宪法?熏增强宪政意识。其次,要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以及如何做,努力避免行政中不作为和乱作为,避免政府行为的缺位。使我们所办之事内容要合法,程序不违法。
第三,要有一些现代法治理念。首先,要加强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把握和实践。做任何事情都要先问一问法律是否有规定,如有规定则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规定了自由裁量权则要考虑所办之事,所作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其次,要加强限制权力理念的把握和实践,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本质依法治官,防止无限扩张权力,越权行政,违反程序行政,杜绝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导致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第三,加强对善待权利理念的把握和实践。既不能以大多数人利益为借口侵犯少数人法定权益,也不能以长远利益为借口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侵犯公民眼前利益,更不能为了自己的所谓政绩而任意侵犯公民权利;第四,加强对程序正义理念的把握和实践。领导干部在办事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到依据法律的内容办事,还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防止工作中马虎急燥,认为对事情处理总的是依法而为,而勿视法定程序,导致侵犯相对人权利,最终致使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
第四,有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首先,要正确看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其次,要认识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奋斗过程。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需要较长的时间,导致我们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法治消极面,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正视不能回避,也不必回避;另一方面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第五,有一个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习惯是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一个领导干部要养成依法办事习惯,必须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持之以恒,努力做到慎初、慎微、慎欲、慎独、慎处。一个领导干部如果认真做到了以上“五慎”并努力坚持下去,一以贯之,就一定会养成一个良好依法办事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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