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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4 06:54
本文关于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

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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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

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 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 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 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规定:除运输工具 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 区域 ;学 校 、医 院 、影剧院 、体 育 场 (馆 )等公共设施;供水 水 源 、水 厂 及 水 源 保 护区;车 站 、码 头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 准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 及 公 路 、铁 路 、水 路 交 通 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 区 、渔业 水 域 和 种 子 、种 畜 、水产苗种生产基 地 ;河 流 、湖 泊 、风 景 名 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 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 的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 要转 产 、停 产 、搬 迁 、关 闭 的 ,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规定:储存单位 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重大危险源管理有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义务。

要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控工作,要做到: 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

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 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重大危险源管理需哪些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小谢职场指南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浩德化工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

3.重大危险源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根据规定,我公司把1,3-丁二烯存储罐区及羧基丁腈胶乳生产装置定义为重大危险源。

4.职责

(1)生产科长刘德利为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安全巡检工作。

(2)安环科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安全设施检测、检查、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和备案工作。

5.内容

5.1重大危险源辩识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通过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根据5.3.2

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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