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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打击两非法律法规培训考试

时间:2021-05-04 09:36
本文关于开展打击两非法律法规培训考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2018年上半年镇级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继续贯彻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根据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XX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计生组办 [2015]X号)精神,我街道对打击“两非”专项整治行动早安排,早布署,街道下发了《XX街道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以分管领导范昌、蒋XX为组长,街道计生服务中心、卫监所、药检、公安、工商、医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组,定期不定期对全街道医疗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和药品销售网点进行了专项行动检查,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7月24日开始,全街道开展了打击“两非”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街道的统一领导下,由街道计生办牵头,街道卫生、药监、公安、工商、医院等部门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打击“两非”行动检查小组,从7月至9月对全街道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和药品零售网点进行了两次专项检查,共清理检查了全街道的2个医疗机构(卫生所),2个医疗诊所,重点对医疗机构B超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卫生所、个体诊所和药房(店)是否出售终止妊娠类药物进行了检查。经查,2个医疗机构对B超的管理和使用比较严格,均制定了B超管理制度,从事B超的业务人员均能回答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所承担的责任和相关的规定。2间卫生诊所无B超操作人员,未发现出售终止妊娠类药物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1、领导重视,精心部署。我街道根据历年来市区有关部门印发的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文件精神,形成了每年开展数次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检查,成立由区人口计生局、街道卫生局、药监局、公安局、工商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打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组,组织人员采取集中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听汇报和实地查看的方式开展调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全街道。

2、按制定检查表格,逐项检查落实。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重点加强对妇产科、B超室、染色体检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妇产科终止妊娠管理为检查工作内容,严格按方案要求,制定检查表格,将“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标识纳入其中。

3、职责分明,各司其职。根据检查需要,把检查组分成两组,每组5人,分别对全街道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和药品零售网点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共清理检查了全街道的2个医疗机构(卫生所),检查人员做到认真负责,既分工又合作,严格按照检查表格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当场向受检单位相关人员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

4、欢迎举报、接受监督。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导小组在全街道范围内向社会公示了打击“两非”和违法生育有奖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有关部门显要位置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三、检查结果及主要存在问题

(一)检查情况:根据历时三个月的检查,各单位对打击“两非”工作都比较重视,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国家有关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B超室和妇产科的显著位置大部分都张贴有严禁“两非”的警示标识,检查未发现有“两非”行为。

(二)主要存在问题:部分卫生机构有的未统一使用卫生局要求的《孕产妇B超检查登记表》、《终止妊娠登记表》,有的《孕产妇B超检查登记表》、《终止妊娠登记表》登记项目不齐全,还有的记录不规范,双签名不全,部分孕产妇联系不到等。从住院病历抽查看,在其本院做B超的孕妇,有的孕妇未在《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上登记,有的孕妇B超检查登记漏登现象较为普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加强对打击“两非”工作的督查,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执业行为,对打击“两非”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跟踪落实整改,发现问题依法严格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2.打击非法行医主要内容有哪些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一)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制定下发辖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调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召开有关工作会议,部署辖区专项行动。

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宣传力度,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宣传,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和广大群众的参与,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形成非法行医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 同时,组织各村(社区)、农村卫生协会对辖区无证行医、非法B超点和其他非法行医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摸清非法行医点详细情况,为下阶段集中整治提供依据。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至7月10日) 在前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公安、城管、工商、卫监、卫协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查实非法行医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20日至12月30日) 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完善非法行医定期排摸与报告制度,采取发现一家打击一家的形式,建立打非台帐,对打击过的窝点进行不定期回访,防止非法行医反弹回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是维护正常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街道做好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本街道内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尽心尽职,密切配合,争取形成部门合力,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真正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法,注重程序。 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执法,查实非法行医现象,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予以处理,同时要注重执法程序,特别是在取缔和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3.“小手牵大手 学法一起走”法律试卷(中学卷)试题答案

附件2:“小手牵大手 学法一起走”法律试卷(中学卷)一、单选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B )。

A.1949年 B.1954年 C.1950年 D.1982年 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D )A.科学研究自由 B.出版自由 C.文艺创作自由 D.欣赏自由3、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 )对中小学生和儿童优惠开放。 A.应当 B.可以 C.必须 D.应该4、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B)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也不公开审理。A.一律、一律 B.一律、一般 C.一般、一律 D.一般、一般5、对流浪乞讨或者( A)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A.离家出走 B.小偷小摸 C.逃学旷课 D.打架骂人6、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A )。A.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C.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7、刘某应聘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

半年内,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公司财务部虚报冒领公款3000余元,供给朋友做生意用。刘某的行为构成下列哪项罪名?(B )A.贪污罪 B.侵占罪 C.挪用公款罪 D.不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8、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A )。

A.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B.送工读学校 C.行政拘留 D.罚款 9、未成年人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免于处罚的,可以予以(C )。A.拘留 B.罚款 C.训诫 D.管制1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B )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A. 10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11、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C)以上的多数通过。 A.一半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一12、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 B),不得取消其学籍。

A.审理以前 B.判决生效以前 C.判决以前 D.审理后1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 C)的原则。 A.惩罚为主,教育为辅 B.教育与惩罚并重 C.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D.教育14、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 D)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A.收容所 B.劳教所 C.教养所 D.工读学校15、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弟弟董强,家居山市,生活很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

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D ) 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16、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B)A. 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17、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 B)。A.也有法律责任 B.无法律责任 C.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D.可以承担法律责任18、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 C)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 )依法要求赔偿。

A.可以、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应当、应当19、现行《婚姻法》依据民法的侵权救济原则,首次确立了离婚(A )制度。A.损害赔偿 B.责任追究 C.财产赔偿 D.经济赔偿20、夫妻间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A )、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A.抚育子女 B.为家庭贡献较大 C.操劳家务 D.关照亲友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60分,多选、错选、漏选均不得分)1、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ABCD )原则。 A.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ABC ),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A.广播 B.电影 C.电视 D.戏剧节目 3、下列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ABCD)A.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B.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C.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D.使用其他机动车的。

4.国家打击“两非”的惩治方法是什么

各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对涉及“两非”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开展清理清查,针对清理清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与完善。

要建立由党政办、组织科、宣传科、纪委办、派出所、计生办、卫生、妇联、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党委、办事处领导下,紧密配合,协调一致,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有效防止“两非”行为发生。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自觉遵纪守法。

5.打击两非处罚后还能处罚吗

“两非”行为指的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引流产。具体包括: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不明原因孕情消失、溺(遗)弃女婴、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法使用B超、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

对“两非”行为组织实施者法律有什么处罚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对“两非”行为参与者法律有什么处罚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对“两非”行为在生育政策上有哪些规定?

对再生育对象,坚持先审批后怀孕;

对符合条件再生育者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者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但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暂缓审批;

对未经审批已妊娠14周以上,或者孕情突然消失,在查清“两非”行为前,暂缓审批;

凡有“两非”行为的,一律不予办理再生育审批或者予以撤消《再生育证》;

对弃婴、溺婴造成婴儿死亡者,不再安排生育;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后再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6.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原发布者:柏华林

法律法规培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1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

7.严厉打击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体现了我们所学的哪些法律知识 爱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编造、故意传播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见《刑法修正案(三)》。由此,增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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