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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的法律法规依据

时间:2021-05-04 09:36
本文关于ppp模式的法律法规依据,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PPP条例有哪些

北京8月22日,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由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这意味着影响10多万亿资金规模PPP项目的条例将在今年底出台。业内专家认为,当前PPP行业中的法律问题是难点,通过PPP条例规范发展PPP模式,对不规范的行为纠偏,明确导向,有助于稳定市场各方预期,有效防控风险,有助于进一步有效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助力PPP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研究室主任吴亚平在“中财PPP大讲堂”上表示,从短期来讲,PPP政策调整比较大,不仅仅是PPP政策,投资、融资涉及到的也比较多,都对PPP行业发展有影响。“政策密集出台,地方政府包括投资人、金融机构要消化政策,这也是对PPP再认识的过程。”

吴亚平表示,“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消化政策之后,或者政策稳定之后,有理由相信PPP会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PPP双库专家薛起堂认为,PPP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法律问题。

因为PPP国内没有统一立法,很多地方政府对于PPP政策理解不当,所以有些项目暂停了。薛起堂说:“具体到PPP里面有若干个问题,比如采购,到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这是分歧之一。

还有政府与企业的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涉及到纠纷的时候,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条例出台之后,或会对这些问题有所规范。”薛起堂认为。

财政部PPP库专家、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在实践中,PPP项目有三个难点,一是法律关系主体比较多,管理比较难,涉及到政府、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方、运营管理方。项目有投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但是项目最难的不是投资、建设,而是运营。

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在签订协议时特别强调运营,能够盈利。这是第二难。

第三,项目周期比较长,回报比较难。所以,造成市场对PPP有畏难情绪。”

“要真正解决PPP问题,不仅仅是顶层设计,在法律层面国家要出台相应的条例。如果从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政府条例,自上而下形成法律条例,界定好权利、义务的界限,使PPP在运营过程当中规避各方面风险,PPP市场潜力是非常大的。”

薛涛说。来自人民网。

2.ppp项目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主要是指由于采纳、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元素发生变化,从而对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带来损害,甚至直接导致项目的中止和失败的风险。PPP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加之我国PPP项目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很容易出现这方面的风险。例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用BOT融资模式,原先计划于2002年开工,但由于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项目公司被迫与政府重新就投资回报率进行谈判。上海的大场水厂和延安东路隧道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均被政府回购。

3.在运用PPP模式需遵循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同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指南(试行)》是明确了PPP原则的核心要求:

(一)依法治理。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在PPP模式下,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并依法平等地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三)维护公益。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PPP项目中除应规定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外,还应保证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与此同时,还应依法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项目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

(四)诚实守信。和社会资本应在PPP项目中明确界定双方在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义务,并在管理的全过程中真实表达意思表示,认真恪守约定,妥善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平效率。在PPP项目中要始终贯彻物有所值原则,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面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通过在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要在设置合作期限、方式和回报机制时,统筹考虑社会资本方的合理收益预期、方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防止任何一方因此过分受损或超额获益。

(六)兼顾灵活。鉴于PPP项目的生命周期通常较长,在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也要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内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PPP是英文Private-Public-Project的缩写,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基础设施的和建设,满足城市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很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如果不进行整合,不具有价值,很难利用私人资本建设。PPP方式将这些不具有商业价值的项目商业化,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私人将可以收回并赚取利润,同时为项目付出的代价最小。

在发达国家,PPP的应用范围很广泛,既可以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如水厂、电厂),也可以用于很多非盈利设施的建设(如监狱、学校等)。北京正在准备通过法人招标方式建设六个奥运场馆,我们认为PPP是一种极好的方式。奥运场馆很难靠自身平衡资金,需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投入,以使项目可以商业运作。同样,北京正准备大规模建设城市铁路,PPP同样是最有效的方式。

PPP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全部退出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4.ppp模式的必要条件

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营合作双方的角色和责任会随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政府的总体角色和责任--为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却是始终不变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

2015年10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全国工商联在北京举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介电视电话会议,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贵州等七个省份在会上推出总投资约9400亿元的287个项目,涉及市政、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水利、能源等多个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在会上说,推广实施PPP模式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效率、扩大有效投资等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推广实施PPP模式的热情很高,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与此同时,民间资本的参与度仍然不足。专家分析,民间资本仍然存在信心不足、意愿不强等问题,同时由于对政策不了解,还存在分散和投资无序等问题。将具有较好盈利预期的项目对民间资本开放,有助于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 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纳公共民营合作,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

2015年6月1日,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确立了社会资本可参与特许经营权的制度性创新,业界均默认其为“PPP基本法”。 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运作广泛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这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5.PPP项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项目立项有关法律风险ppp 项目大多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需要在招募社会资本之前完成项目立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14]53号《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目前已更新至2014年本)以及项目所在地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项申请涉及发改委、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项目立项管理分核准和备案两种,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若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社会资本在投资决策之前应查明项目投资立项有关法律政策,确保项目能够依法立项并准确预估立项工作量及投入,以便在项目投资以及与政府权利义务分配上作出相应安排。二、ppp项目识别及退出有关法律风险ppp项目识别确认由政府主导完成,但近来也出现了不少假伪ppp项目,最终使项目陷入ppp项目合规性困境,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及相关优惠支持政策的落实。

因此,社会资本需要核查拟投资的ppp项目识别确认结果。根据现行ppp政策规定,政府应将项目列入本级政府ppp备选项目并年度开发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筛选确认,具体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两个论证”后,由本级政府出具ppp项目立项批复。

社会资本方应及早核查ppp项目上述识别确认文件及其有效性。此外,在ppp项目“能进能出”制度下,对于确已通过ppp项目识别的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使项目持续满足ppp项目各项必备特征,以免被主管部门清出ppp项目。

ppp模式的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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