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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法律法规培训

时间:2021-05-04 09:54
本文关于中药饮片法律法规培训,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药店GSP认证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第一次根据什么法律法规培训

药店GSP认证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第一次根据《药品零

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6501~6504条法律法规培训

GSP要求企业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是为了使其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GSP的实质。《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6501~6504条对企业各岗位的人员提出了培训要求;6505条还规定,企业应建立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

企业应建好职工的培训继续教育档案:

一、制定培训教育管理制度。有的企业规定每月集中培训学习一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每人每天自学2小时,并且都要做笔记,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制定制度时一定要做到切实可行,以免在检查时制度与实际执行不符。

二、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要有针对性,结合企业职工存在的普遍问题及特殊岗位的特殊需要,将目标分解,分阶段地完成培训教育工作。

三、建立历次培训教育的方案。这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培训,包括培训目的、参训人员、培训内容、课程安排等。

四、培训教育实施的记录和总结。内容包括备课笔记、课程表、签到簿和考核结果;如培训结束后采取笔试、提问、现场考查等方式来检验培训的效果,对成绩优秀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采取哪些奖惩措施等。

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培训教育登记表。这主要是指职工参加县以上有关部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市以上药监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等。

六、收集职工的学历、职称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建立档案。

2.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医院,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给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介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于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发布《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4.中药质量管理制度

中药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管理。 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院的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 第六条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人员要求 第七条 中药饮片管理由本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药学部门主管、中药房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负责中药饮片验收的,应当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 第十条 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 采购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

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七条 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第十八条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第二十条 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调剂与临方炮制 第二十四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

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第二十六条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第二十七条 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5%以内。

第三十一条 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

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

5.《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第117条: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

这个问题如果放在10年以前应该3年。

可是2001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规定所有药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没有标明生产批号、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 由于篇幅有限只能大概解释如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于1985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往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违法者的处罚条款,致使一些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加强了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条款,但没有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须标明生产批号、有效期。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方面出现大量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于2001年2月28日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在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该有效期的;(二)不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 正确的是:没有规定或标明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中药饮片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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