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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新改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4 10:12
本文关于5月1日新改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5月1日开始实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呢

《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规定,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

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办理。 新商标法明确“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修改后的商标法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此次新商标法作了相应调整,强调了驰名商标应“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明确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新商标法对原商标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第五十三条罚则。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在原条款基础上新增了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条款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强调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第二、三、四款,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和途径作出了规定。第十四条特别增加的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和新增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细化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 近日,公安部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予以细化,明确了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以及资质条件、许可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定》还具体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负责审批、监管的部门的法律责任、廉政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云南省旅游条例》企业通过等级认定方可接待团队 修订后的《云南省旅游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法规。

根据该条例,旅行社、景区、住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和驾驶员等都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评定,未经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可处罚款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条例共7章61条,包括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

其重点一是加大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二是强化了旅游的综合监管职能,三是增加了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内容,四是增加了创新旅游投融资方式、旅游建设用地及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的鼓励性条款,五是强化了标准化管理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何池康介绍,新修订的条例结合云南实际在可操作性层面进行了延伸,如购物企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遇到消费者投诉时若企业不能及时回应,可先行赔付;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收到投诉,应在45天内处理完毕等。

2.5月1日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

3.2016年5月1日的新规定的法律盗窃罪50000元是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4.5月1日后发布的与加气站有关的法律法规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厂房;⑥仓库;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⑨可燃材料堆场;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不适用范围: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5.5月1日起哪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5月已经到来,一大波新规也随之而至,将从钱袋子、出行、诉讼、工资标准、修房子、养老等方面影响你的生活。

1、存款保险制度5月1日起实施:最高偿付限额50万 酝酿已久的存款保险制度,于5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

据央行的数据,50万元的偿付限额,可使99.63%存款人得到全额保护。据悉,存款保险制度核心要素之一是实施强制保险。

实施之后,由金融机构交纳保险,储户无需交纳。业内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保障,是未雨绸缪。

那么如果手上有200万元,如何保障50万元以上存款安全呢?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有200万元的存款,可以分在4家不同的银行,每家存50万元,即采用分散存款的方法,根据规定,就能够享受全额保护。 2、5月1日起,导盲犬可带上火车 5月1日起,经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了《视力残障旅客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若干规定(试行)》并将正式实施。

届时,视力残障旅客可携带导盲犬进站乘火车。 携带导盲犬乘车的残障旅客必须尽可能在开车前12小时,通过车站售票窗口或12306电话联系铁路客户服务中心,说明携带导盲犬乘车的需求。

一些具体的规定,可通过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和各火车站的服务电话咨询,也可登录12306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3、新《行政诉讼法》5月1日起实施,“民告官”再也不难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

这部俗称“民告官”的法律实施,备受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新《行政诉讼法》首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对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这意味着,今后“民告官”将是“零门槛”,这将激发公众提起行政诉讼的积极性,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必将出现大幅增加,这对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应诉的能力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4、全国税收征管规范5月1日起全面试行 5月1日起,税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通过切实规范税务人,更好服务纳税人。

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表示,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将给纳税人带来新的纳税体验。 一涉税事项更确定。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所有税收征管事项皆于法有据。二管理服务更公平。

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快速响应纳税人的办税要求和诉求,防止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三业务办理更便捷。

切实落实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要求,确保优惠处理流程规范稳定。四办税成本更经济。

将需要纳税人跑多次的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简并优化相关涉税文书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5、5月1日起,陕西、香港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对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 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 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 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同时,香港也将由2015年5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将会由现时每小时30元(港元,下同)调高8.3%至每小时32.5元。 6、福建、山东快递新规5月1日施行,野蛮分拣快件将被罚款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月16日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办法》中规定,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若野蛮分拣快件,实施抛扔、踩踏等,最高面临2万元罚款。 同时,《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要求寄递企业在分拣、运输等各环节实行24小时全程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它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否则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全国首部居家养老条例将实施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将从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居家养老地方法规。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8、5月1日起,北京地铁内乞讨卖艺最高罚1000元 5月1日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明确视力残障者可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而在地铁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将会受到罚款处罚。

在北京地铁乞讨、卖艺,最高罚款1000元;散发小广告最高罚款1万元。 9、北京出租强制报废8年改6年 10、山东省房屋维修资金新规:1/3业主不反对即可动用 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反对票低于三分之一就可以动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停运、地下车库雨水倒灌等紧急情况可以走绿色通道。

5月1日新改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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