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电损分摊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电损
1、理论上总表和分表是对不上的,这之间的差就是线损;
2、但线损不会很大,里面有许多的管理线损在里面,如表有问题,有窃电等;同级电压存在20%损耗是有问题的;
3、对于查不到的原因就可以“认为”没有,真正的线损是需要大家承担的;
4、没有一个真正公平的办法,公平只有相对;人们多是平均分摊,按用电容量分摊或按用电量分摊;第一种方法是有多少家用电,损耗每家承担多少分之一;第二种方法根据你家用电容量(设备)占全小区用电容量(设备)的比例来承担损耗;第三种方法是根据你家占全小区用电量的比例来承担损耗;一般第一种方法比较容易执行,而第三种方法相对比较公平;
5、电耗的问题比较复杂,原因有技术的,也有管理的,但关键都是钱闹的,所以想通过技术方法解决不是很容易,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6、供电企业应该有服务的义务,但电力许多人员由于技术、时间、水平、责任等多种因素,也不会“药到病除”,除非有一个大的窃电户,在检查时被当场抓获;不过你们可以试试,反正也没有费用。
2.请问,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水损和电损是不是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了
一、如果你的水电表是供电局或者水司直接抄表到你家,而不是由物业公司来收取的话,水费和电费是按你当地供电局和水司标准收取的。
但你小区的楼道照明,院落照明,景观灯的照明等公共照明因为主要用于业主,所以法律上规定必须摊到业主家,但具体如何分摊,国家没有相关细则,需要和业主协商。目前这种方式在我西安市目前还很少。
二、如果你的水电表是由物业公司抄表收费,然后付给水司或者供电局的话,那水司和供电局只针对物业小区一家的总表进行核算,不直接针对业主,由物业代收代缴。因为水在流通过程中会有滴漏,蒸发等自然损耗,有的高层需要二次加压(需要用电),物业公司收取了所有业主家的水表后总水量与总表有差距,差额就是水损等,一般国家规定允许物业公司加收8%的水损,如果需要加压的另行摊电费折合到业主水费里。
所以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水费要高,因为有些不自觉的业主会偷水(例如每天滴水,水表不转)造成物业公司水费亏损严重。电费国家允许加收5%的变压器损耗,电流在流通过程中电线会有一定的电阻,造成有电会损耗,叫线损,所以物业公司在收取业主电费时,实际加收了变压器损耗及线损、公共照明电摊等,要高一些。
三、这谈不上竞争法,如果一个小区刚开始入住,因为业主入住少,用电少,达不到一定功率,变压器有损耗,往往物业公司会垫电费,意识上可能认为物业公司是捞钱,实际上是合理,只是是否公平而已。四、羊毛出在养身上,不要指望物业会给业主垫钱。
呵呵。
3.拦标价的法律依据
目前,除个别省市外,拦标价的使用尚未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支持,但亦无法律或法规的反对。拦标价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关键看其在招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担当什么角色,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还是起着标底的作用。起着标底作用的拦标价必须和标底一样,开标前必须保密,否则就会违法。没有标底作用的拦标价仅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必须按照招标投标相关办法规定的时间公示,否则会违法。
担当上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上限拦标价)可以得到“七部委”颁布的“三十号令”第六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支持,在河北省也得到地方法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的支持;担当下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下限拦标价)正如下限一样没有法律支持。尽管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低于某报价视为低于成本价废标的条款,但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权在评委而不是业主,而成本本身又是个性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因而笔者不支持设置下限拦标价。业主如要设立,可参照云南省的做法设置非废标下限拦标价,或者对不认可的低报价干脆把权限交给评委,以低于成本,重点质疑考虑为好。
4.楼房屋顶漏水,整栋楼业主分摊维修费用,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
相关的维修法律依据可参考以下内容:
在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另外,该情况也可引用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作为参考,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上述法规具体内容,均已上传在百度文库中,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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