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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续期公司债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4 14:24
本文关于可续期公司债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涉及“可转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且必须符合一些特别条件:

(1)最近3 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

(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等等。

这些约束条件使得可转换债券在我国发行数量偏低,直到2006年上半年,我国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数量仅有30余支。虽然200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被废止,但随之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中仍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多加限制,所以直到2009年,我国境内的可转换债券也不超过60支,而且多集中在电力、钢铁等企业信用风险小(信用评级都在AA级以上),业绩稳定,并且多数有银行或其它相关机构担保的传统行业。而一些急需资金、发展迅速的企业却由于发行条件高、约束条款多的限制不能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

2.涉及“可转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且必须符合一些特别条件:(1)最近3 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等等。

这些约束条件使得可转换债券在我国发行数量偏低,直到2006年上半年,我国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数量仅有30余支。虽然2006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被废止,但随之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中仍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多加限制,所以直到2009年,我国境内的可转换债券也不超过60支,而且多集中在电力、钢铁等企业信用风险小(信用评级都在AA级以上),业绩稳定,并且多数有银行或其它相关机构担保的传统行业。

而一些急需资金、发展迅速的企业却由于发行条件高、约束条款多的限制不能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

3.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三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第四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八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第(三)、(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三)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四)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四)公司章程 或老企业组织章程 ;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 (四)转股价格确定方式; (五)转换期;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八)赎回条 款及回售条 款; (九)股东大会决定的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决议还应当包括股东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先权的内容。

第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 第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的。 第十六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名称; (二)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及其文号;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 (五)发行的起止日期;。

4.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又称“延续债券”公司债券中的一种可以延期偿付本金的债券。具体而言,这种本金偿付的延期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债券到期时,债务人无力偿付,又不能借新债还旧债,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债券本息偿付予以延期。同时,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也相应延期。延期后,债务人可据情况对利率进行调整。

(2)债务人在发行债券时可在发行契约中先设置延付条款,使债权人在债券到期后继续按原利率持有债券,直至预设日期,或几个预约日期中的一个日期。这种债券一般期限较短,对筹资人来说,在需要继续发行债券,而投资者又愿意继续购买时,采用该种债券可省去手续费和发行费。对投资者而言,有权要求将债券的偿还期延期到某一特定日期,并按原定利率获得本息,可灵活自由地调整其资产组合。

本金的延期偿付,对于债务人来讲可缓解其支付的暂时困难,对于债券的持有人而言却是增加了投资风险,这是延期后的债券应当调整其利率的主要理由。上述两种情况中的第一种,当债券本金偿付期将临前考虑是否延期时,必须与持券人共同决定。

5.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是指公司债券从发行者手中转换到债券投资者手中的过程。

公司发行债券的实质是以负债方式向社会公众筹措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这些条件涉及债券总额、债券利率水平、公司净资产数额、公司盈利水平、政府产业政策等。

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包括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 直接发行是公司直接向投资者发行债券。

其发行成本低,无需公开财务资料,但发行量和社会影响较小。间接发行是公司通过证券发行中价机构向投资者发行债券。

具体方式有代销、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6.不同类型的债券在发行时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您好,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债券进行规范的主要有三部法律,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三部法律法规互相补充,涵盖了企业债券发行中所有的方面。

一.《证券法》种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行债券的规定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行债券的具体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调整可转债融资的法律规范包括哪些呢

(一)法律 主要是《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主要规定是第一百六十 一、第一百六十 二、第一百七十 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内容只要是:发行可转债,应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行政法规 主要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

《暂行办法》主要是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主要内容是: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部门规章 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3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也包括《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四)其他规定 主要是证监会对有关问题的具体通知和证交所对可转债发行和交易制定的有关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可续期公司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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