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安全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起重机中规定的安全绳不得高于多少米
安全绳的长度直接影响冲击力,安全绳越长,冲击距离越大,冲击力就越大。对同材质、同结构、不同绳长的安全带曾有专业人士做过冲击试验,结果显示,当冲击距离为2m时,冲击力为5880N,当冲击距离为2.5m时,冲击力为6860N,当冲击距离为3m时,冲击力为7350N。考虑到一定的安全系数,我国GB6095-2009将安全绳的最大长度规定为2.0m,世界各国对安全绳长度的限制不尽相同,但均规定在3m以内。美国、日本、德国均将绳长限制在2.5m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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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
《安全生产法》
《矿产资源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关于高空悬挂物施工相关法规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三)施工工艺方案;(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穿戴制度;(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
第五条 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第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
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八条 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第九条 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
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在距离高压线10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
第十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对悬挂作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班组在上班前进行,定期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记录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
其中钢丝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第十二条 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第十三条 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应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设备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对所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章 企业安全资格第十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悬挂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及悬挂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检修。第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分为三个等级: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接7层以下楼房或25米以下建筑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二级施工企业可承接14层以下楼房或50米以下建筑物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一级施工企业可承接所有高处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见附件二。第四章 企业安全资格认可与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格认可申请,填写《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三)悬挂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器具设备清单;(四)作业人员名册;(五)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资料;(六)企业基本情况及完成主要高处悬挂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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