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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熟悉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09:54
本文关于教师熟悉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2.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教师资格常考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网公布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5.谈谈中小学教师如何做到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

上传: 汪有振 更新时间:2012-6-9 17:36:11 汪有振所谓‘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谓‘以德治教’就是指教师的教学行为要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具体要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一、教师要实现依法执教首先:要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

教育要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也必须首先转变思想,树立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教师在学习过程中,首先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应做重点理解和掌握。

应完整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关系。

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既要学习一般法律知识,也要掌握具有特殊性的教育基本知识。

其次:依法执教,要注意以德治教。面对现在的孩子,教师不应一味地感叹或抱怨,而应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创造一种适合不同时期、适合各种儿童的多样性的教育。

我们教师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全面认识和评价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正确树立教师威信;二是保持童心,勇于学习接受新生事物,增加与孩子的共同语言;三是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灵活转换教师角色,追求教育上的创新;四是深入家庭和社会,以积极的姿态成为实现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中枢和纽带。再次: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还应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选择。

处理事情时要讲究一定的尺度。做老师的应视其情节的轻重,对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引导学生走回正轨。

二、学会运用法律,做到依法执教。首先教师要学会懂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多读一点与法律有关的书刊,多了解与教育有关的法律问题,起码要知道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的不妥性和不良的后果性。

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论学生的贵贱,贫富,善恶,智愚,均给予教育,不应有所歧视。我们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以德育人,就要树立公正公平的观念。

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坚持真理,秉公办事,赏罚分明,平等待人。三、学会尊重学生,做到依法执教。

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一定要时刻牢记——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理解学生。这就要求教师责无旁贷把学生教育好。

让学生从小就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从遵纪守法中获取别人的尊重和理解。

教师要从语言上爱护学生,从实际中爱护学生,树立学生的正确人生观。教师绝不可以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并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

教师在遵纪守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维护法纪。教师应当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把政治思想教育与法纪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活动之中;教育学生不仅守法而且护法。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四、教师还要做到与学生“教学相长”的建议。

教师应当从三个方面做起:第一,为学生创设平等和谐有安全感的教学氛围,在教学中要科学运用“无错原则”,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允许学生犯错;第二,要给学生创设宽松自由的成长环境。要尊重、理解、关注、帮助、支持、赏识学生,使学生感到被接纳、被信任;第三,要给学生创设参与交流的时间和空间。

教师要鼓励学生敢于质疑,培养学生的批判和勇于接受挑战的精神。只要教育孩子的方法得当,教师就不会感到“孩子难教”了。

总之,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真正做到依法执教,必须树立教育公平公正观念,把握教育中法律的尺度,千万不要一时冲动,犯下不可原谅的错误。为人师表,才是我们教师的真正目的。

6.教师罚写,从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该教师的做法

政策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个格尊严的行为。

而其中的体罚、变相体罚的定义,我们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用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中找到,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一般表现为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罚站、罚跪、提重物,迟到、考试不及格罚款等;教师打学生,或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为什么我们还是会看到老师罚学生站立、抄写甚至打学生的现象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开始了对于这个政策的研究。

有时候,适当的体罚是为了更好的营造学习氛围,对教育孩子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且如今:众多家长、孩子、老师都认为适当的体罚是必要的,所以我们建议,关于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范围内容是不是可以更为精确,老师对于体罚的权力是否可以放宽松些。

我们认为适当的体罚(如罚站、罚抄写等)有助于我国教育的发展,是提高教育水平的一种手段。

教师熟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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