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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0:48
本文关于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中国现阶段劳动人事法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成: (一)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并监督实施。

(二)劳动法律: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即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劳动法文件,通常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等。 (四)地方性劳动法规: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的规范性过去性文件。

(五)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即由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缔结的协约。 (六)有关法律规范的正式解释:即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目的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3.劳动人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太多了: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行政法规:1.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2: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综合;2.就业;3.工资;4.劳动保护;5.社会保险(综合,工伤,生育,养老,失业等相关。.

非常多

4.人力资源专员熟悉国家各项劳动人事法规政策

人事法规政策包括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5、《工伤保险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8、《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9、《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扩展资料

人力资源专业岗位职责:

1、协助上级掌握人力资源状况;

2、管理劳动合同,办理用工、退工手续以及员工的工资和考勤结算;

3、填制和分析各类人事统计报表;

4、拟订公司规章制度、招聘制度草案;

5、帮助建立积极的员工关系,协调员工与管理层的关系,组织策划员工的各类活动;

6、协助上级推行公司各类规章制度的实施;

7、协助上级完成对员工的年度考核;

8、管理争端解决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人事政策、搜狗百科—人力资源专员

5.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

所说的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的理解主要是指处理事业单位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主要是政策性文件与地方性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3、《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09号 );4、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5、各省市的人事争议处理仲裁办法与各省市高级法院关于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6.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你确定所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都要吗?好吧,都给你,希望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 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 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务派遣的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关于印发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集体合同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信访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最低工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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