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检察院工作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检察院办案需遵循哪些相关法律
我也是检察院工作的,如果你是要考试答卷呢,你就参考一下别抄人那些比较全面的答案吧!如果是实际应用,看2113你在哪个科室了,如果是民行科就主要是民法和民诉,如果是公诉、侦查监督、反贪、反渎,那就主要是刑法和刑诉法5261,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当然有一个是所有检察机关都要遵循的行为守则,那就是人民检察4102院刑事诉讼规则了,不会的话根本就没法工作。其他的都很少涉及到了。
当然我们是基层检察院,如果你在最1653高检或者省高检,估计面对的问题不一样了,涉及的法律面也广了很多吧。仅供参考。
2.检察人员包含哪里
《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
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3.检察建议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关于检察建议法律依据的几种观点 关于检察建议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学界存在一定争议。
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肯定论者认为,宪法第129条关于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关于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都隐含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意思。
检察官法第33条关于奖励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更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规则》(以下称《办案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称《纪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予以了明确,更是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直接司法解释依据。
也有学者认为,目前实施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 否定论者认为,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作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有点牵强附会。
检察官法第33条第2项对提出检察建议成绩明显给予奖励的规定,结合其他条款来看,只能认为是鼓励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并不能得出检察建议具有法律依据的结论。 因此,现行法律并没有就检察建议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就检察建议权行使的具体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另有论者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去论述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其认为行使公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国家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恣意扩张对其他权利造成损害,是为了建立一个和-谐、制约的权利秩序。 但是,当一个权利主体能“容忍”另一种权利的“侵害”,而“自愿”接受另外一种权利的制约时,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便丧失了“非法性”。
这种非法的、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便转化成为社会默认的一种权利形式。司法实践中被建议单位接受检察建议,意味着已经默示地承认了检察机关有发出检察建议的权力,并自愿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现行检察建议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两条只是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性质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原则性规定。 类似的规定还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述法律条文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检察建议权。
那么我们能否认为,既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有权对民事审判、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其当然也有权选择法律监督的方式,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呢?显然是不行的,公权法定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行使的程序、方式、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该是法定的,检察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法律监督权,而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检察机关更没有权力去创造一种新的法律监督方式。 因此,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以及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权的规定并不能成为检察建议的直接法律依据。
也正因为如此,第一位肯定论者也只是提出上述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都隐含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意思”,而没有直接提出这些法律条文就是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那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能否成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从上述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和开展检察活动所要完成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只是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从上述两条根本无法得出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的。
4.请问检察院法律职务的具体工作职能是什么
检察院的法律职能与地位
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按照级别分为最高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直辖市下设分院)、县(区)级检察院。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民事经济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监督实现。
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执行监督的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现。具体的途径是在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对刑罚的执行来实现监督职能的;
民事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生效的民事经济及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途径是审查公民、法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向检察机关提起的申请案件实现。
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提起抗诉、支持抗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5.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是什么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首次明确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事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
地点:北京
时间: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提交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检恢复重建后的首位检察长黄火青介绍说,这部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把这一点在法律规定上写出来,还是第一次。
在其他许多问题上,这部法也有许多新提法,比如说,新法里把原来的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改为在检察长“主持下”进行工作,这就更好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基石。至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重新建立起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明确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6.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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