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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国民经济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1:24
本文关于甘肃省人大国民经济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人大颁布的是法律,那法规,准则算不算法律规定,要不要实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其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查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3、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

4、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6、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3.省人大有哪些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1)保证法律和决定的实施。

(2)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

(3)组织国家机关,选举领导人。

(4)监督权。

(5)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6)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4.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权力有哪些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

5.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什么时候印发的

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甘办发〔2014〕80号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5日 (此件发至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部门、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常委会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党委联系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第三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八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七)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

6.1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有哪些

这次其实只通过了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其余的都不是法律,包括: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确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润秋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7.宪法有哪些法律法规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

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

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

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

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甘肃省人大国民经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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