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印尼税收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中国与印尼之间的税收优惠条款
中国企业在印尼经商须注意以下税务风险:
控股平台的选择
自2014年1月1日起,印尼反滥用税收协定法规(“DGT-24”)开始生效,规定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外国收款方除须满足税务居民身份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当税收协定要求相关支付的外国收款方为该支付的受益所有人时,该外国收款方须满足六项条件才能享受协定优惠。
六项条件中的第五项为: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收入在外国收款方所在国为征税项目。
对于中国大陆企业来说,香港是对外投资的常用的控股公司所在地。由于香港不对源自海外的收入征税,因此来自印尼的收入(例如:股息)可能无法满足“在外国收款方所在国为征税项目”这一条件,从而可能无法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我们理解印尼税务局与香港税务局仍在商讨DGT-24对香港公司的适用性。因此,投资者应关注这一法规的发展,以确保香港公司来自印尼公司的被动收入得到正确的税务处理。印尼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包涵了“财产收益”免税条款。
新加坡也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常用平台之一。在印尼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相关的股息条款可降低预提税税率,但是该税收协定并无“财产收益”免税条款。也就是说,若新加坡控股公司退出印尼市场/出售印尼公司股份,相应的资本所得将需在印尼缴纳所得税。
中国企业对印尼投资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投资/撤资策略和利润汇回方案,根据商业和税务两方面因素选择控股公司所在地。
税收优惠
某些特定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税率,如年营业收入总额小于48亿印尼卢比的企业纳税人(不包含常设机构)按照月营业收入总额的1%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为最终税款。
印尼对在特定地区进行的52类商业及其他77个工业部门的新设投资、或为扩大经营而进行的投资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
从事“前沿行业”的纳税人(若满足特定条件)可享受“税务假期”政策。“税务假期”政策为从事“前沿行业”,并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提供5至10年不等的免税期及此后2年的税负减半期。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可自动享受税收优惠,而须获得BKPM的推荐,并向印尼税务局或财政部申请获批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事先做好税务筹划,能帮助企业在印尼投资经营时减轻成本负担,提升竞争力。
常设机构风险:
中国企业投资印尼时,由于印尼本地雇员缺乏相关经验或技术,中国母公司可能会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印尼协助子公司或办事处的运营。中国母公司的员工到印尼境内进行活动前,应合理筹划员工在印尼的活动,设立内部指南(包括员工在印尼的工作范围和滞留时间),确保这些活动的程度可符合中国和印尼签订的税收协定下的常设机构豁免条件。如果规划不当而导致中国企业在印尼构成常设机构,则可能引起以下的税务后果:
如果相关业务活动由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常设机构运行,则任何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应在印尼以25%的税率纳税。
该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后利润还须以20%的税率(或税收协定税率,如印尼-香港双边税收协定中为5%)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
同时,常设机构须以等同于印尼税务居民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转让定价/税务稽查风险
印尼在税收征管方面较注重通过转让定价调整和税务稽查以确保本国的税收。近年来,印尼税务局陆续出台系列规定,就转让定价和税务稽查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这些细则的关键信息包括:
考虑价值链中各公司的运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缩短税务稽查中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限;
采用利润分割方法;
更严格的资本弱化审查;
进一步采用财务比率(盈利水平指标)。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以上细则的内容对其印尼投资的纳税申报进行回顾检查,并分析潜在的风险。同时,纳税人在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就应将指引中强调的内容纳入考量,确保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涵盖指引提出的要点,以降低未来持续运营中的风险。
2.我想问一下关于有关印尼税法利得税第28条和第29条, 其实这两条税
印尼国会税法草案工作委员会预计,计划今年八月出台的所得税法修订案将减少明年45万亿盾的国家收入。该委员会成员拉赫马表示,上述预计数额是与旧税法中税收收入比较的结果。这一数额高于此前政府33.9万亿盾的预测。“实施目前这部我们正在讨论的修订案后,明年的税收损失可能达45万亿盾。”他说。他还解释修订案中导致国家收入下降的变更条款包括针对纳税人登记帐号的财政上缴较少1.4万亿盾。
国家收入损失还来自于其它政策的变化,如机构所得税率由今年的30%降至明年的28%,到2010年降至25%。微、小、中型企业的税收按揭每月付款率也由2%降至0.75%。股息红利所得税率预计也将由15%开始下调,下调多少目前尚无定论。
3.中国与印尼之间的税收优惠条款
中国企业在印尼经商须注意以下税务风险:控股平台的选择自2014年1月1日起,印尼反滥用税收协定法规(“DGT-24”)开始生效,规定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外国收款方除须满足税务居民身份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当税收协定要求相关支付的外国收款方为该支付的受益所有人时,该外国收款方须满足六项条件才能享受协定优惠。
六项条件中的第五项为: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收入在外国收款方所在国为征税项目。对于中国大陆企业来说,香港是对外投资的常用的控股公司所在地。
由于香港不对源自海外的收入征税,因此来自印尼的收入(例如:股息)可能无法满足“在外国收款方所在国为征税项目”这一条件,从而可能无法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我们理解印尼税务局与香港税务局仍在商讨DGT-24对香港公司的适用性。
因此,投资者应关注这一法规的发展,以确保香港公司来自印尼公司的被动收入得到正确的税务处理。印尼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包涵了“财产收益”免税条款。
新加坡也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常用平台之一。在印尼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相关的股息条款可降低预提税税率,但是该税收协定并无“财产收益”免税条款。
也就是说,若新加坡控股公司退出印尼市场/出售印尼公司股份,相应的资本所得将需在印尼缴纳所得税。中国企业对印尼投资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投资/撤资策略和利润汇回方案,根据商业和税务两方面因素选择控股公司所在地。
税收优惠某些特定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税率,如年营业收入总额小于48亿印尼卢比的企业纳税人(不包含常设机构)按照月营业收入总额的1%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为最终税款。印尼对在特定地区进行的52类商业及其他77个工业部门的新设投资、或为扩大经营而进行的投资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
从事“前沿行业”的纳税人(若满足特定条件)可享受“税务假期”政策。“税务假期”政策为从事“前沿行业”,并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提供5至10年不等的免税期及此后2年的税负减半期。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可自动享受税收优惠,而须获得BKPM的推荐,并向印尼税务局或财政部申请获批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因此,中国投资者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事先做好税务筹划,能帮助企业在印尼投资经营时减轻成本负担,提升竞争力。
常设机构风险:中国企业投资印尼时,由于印尼本地雇员缺乏相关经验或技术,中国母公司可能会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印尼协助子公司或办事处的运营。中国母公司的员工到印尼境内进行活动前,应合理筹划员工在印尼的活动,设立内部指南(包括员工在印尼的工作范围和滞留时间),确保这些活动的程度可符合中国和印尼签订的税收协定下的常设机构豁免条件。
如果规划不当而导致中国企业在印尼构成常设机构,则可能引起以下的税务后果:如果相关业务活动由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常设机构运行,则任何来源于该常设机构的收入应在印尼以25%的税率纳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后利润还须以20%的税率(或税收协定税率,如印尼-香港双边税收协定中为5%)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
同时,常设机构须以等同于印尼税务居民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转让定价/税务稽查风险印尼在税收征管方面较注重通过转让定价调整和税务稽查以确保本国的税收。
近年来,印尼税务局陆续出台系列规定,就转让定价和税务稽查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这些细则的关键信息包括:考虑价值链中各公司的运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缩短税务稽查中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时限;采用利润分割方法;更严格的资本弱化审查;进一步采用财务比率(盈利水平指标)。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以上细则的内容对其印尼投资的纳税申报进行回顾检查,并分析潜在的风险。
同时,纳税人在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时就应将指引中强调的内容纳入考量,确保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涵盖指引提出的要点,以降低未来持续运营中的风险。
4.投资印尼,要防哪些税收风险
在印尼投资红土冶炼有许多得天独厚的机遇:一是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机会,印尼作为东盟最大的经济体,被我国列为周边外交的优先发展方向,我国政府为投资印尼企业创造了许多政策红利。
二是产业政策机会。该项目包括海外红土镍矿资源开发和大型镍冶炼基地建设,符合国家资源开发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
同时,印尼是我国镍矿进口的主要来源,跨境投资镍矿资源也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三是境外税收政策机会。
印尼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能享受到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同时对进口、生产和服务等课征10%的增值税,企业国际税收筹划空间较大。
5.印度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是什么政策
印度涉外税收优惠措施
与许多国家一样,印度在吸引外资方面也有许多税收激励政策,主要的形式是给与一定的免税期。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弥补在印度经商的一些劣势,如相对较高的进口关税、较严格的劳工法案以及较差的公共基础设施。印度的涉外税收措施与中国相比同样也非常复杂,对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有着非常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列举的是印度现行的一些区域性及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100%利润和收益税十年:包括200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发电企业,或发电并输、配电企业,或配电企业等。
2)减免100%利润和收益税七年:包括生产或提炼矿物油的公司等。
3)前五年减免100%所得税,随后五年减免30%所得税:如2003年3月31日前开始提供电信服务的公司等。
4)到2009-10财政年度的十年里100%免除出口利润税:针对位于电子硬件技术园和电子软件技术园的新工业企业。
5)计算机软件等的出口,可从出口总收入中减免50%出口所得税。
6)免除以参股或长期融资形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开发、维修及运营的基础设施资本公司的红利、利息所得税及长期资本收益税。
6.印度尼西亚要求中国企业开具非居民税收证明如何办理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一、业务概述
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应纳税人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10〕28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SY090),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外籍人员的,还需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提供);
4. 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未交税书面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为居民企业和个人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7.印尼境内的PPN和PPH指的是哪种税费吗
增值税和所得税。
增值税(PPN,Pajak Pertambahan Nilai),也就是英文的VALUE ADDED TAX (VAT),所得税(PPh,Pajak Penghasilan),也就是英文的Income tax。
对在印尼开展业务的企业所适用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利润税、预扣税、增值税(VAT),奢侈品销售税(LGST),以及其他各种流转税,比如土地税和印花税,没有超额利润税或替代最低税。
标准企业所得税率为25%,所得税税率可能会因以下因素而减少,纳税人符合某些标准,总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48亿印尼盾,最终所得税为总收入的1%。
从税务角度在任一连续的12个月的期间内在印尼居住达183天或以上的,或在相应财政年内居住并打算继续留驻印尼的个人,将被认为是居民。
扩展资料:
境内纳税注意事项: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15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营业税及附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按期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仿真税务局接收并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处理纳税申报结果,并完成相关涉税资料的归档工作。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度尼西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度尼西亚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度尼西亚所得税
8.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9.印度尼西亚要求中国企业开具非居民税收证明如何办理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一、业务概述 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应纳税人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10〕28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SY090),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外籍人员的,还需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提供); 4. 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未交税书面说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为居民企业和个人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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