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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财务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6:30
本文关于医疗卫生财务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我国医药卫生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2.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部分 法 律(共10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共32部)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共92部)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

3.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有哪些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1]

从业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4.谁能给我几个关于医疗卫生上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系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卫生部关于加强我国老年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5.2012年1月1日新规定的医院财务制度是什么

《新医院财务制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文章阅读网: )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6.近三年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最新的规定有哪些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新医疗纠纷规定,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7.医院会计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特点,我们修订了《医院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十二章 净资产管理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章 附 则 参考资料:/view/8330900.htm。

医疗卫生财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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