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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法规的考核通知

时间:2021-05-05 17:24
本文关于互联网法律法规的考核通知,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我国已出台的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文件名称

相关互联网法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9-25发布并实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4.2.180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http://www.wipchina.org/itlaw/?p1=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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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法律法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等等

建立网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至于税的问题,非盈利性网站不需要缴纳,盈利网站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等。

3.网络法律规定

太多了,无法一一列举。

仅仅有关网络管理的就有下列这些: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全文)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1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2002年6月29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10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2000年11月10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6月26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2月1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8日)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2000年4月29日)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1999年10月)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6年4月3日)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3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4.现在我国有哪些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我的摘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

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

5.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

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内容: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4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5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6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8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9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10.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关于中小型网站到属地公安机关备案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 信部电[2005]501号 2005-10-25

6.中国对于网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成体系,但是还是有一些的。贴出一部分供你参考: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5-25】

7.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互联网颁布的法律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

8.求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不知你需要哪一方面的。

相应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各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 院1996年2月1日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钭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 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人口信道管理办法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关于依法查处中断电信网间通信行为的通告 二、网络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宏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 计算机病毒防冶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三.网络信息管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插挽听节目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牛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四、网络著作权及域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关于授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行使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 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关于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电子商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怔券监督管理委员舍,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国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的通知 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六、软件产业规范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柞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七.部分地方规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埋暂行办法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规定 关于缩短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通告 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 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 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祛权益的通告 关于规拖网站销售信息发布行为的通告 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作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互联网法律法规的考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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