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草原法律法规第八章,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哪年颁布的,共几章几条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修订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共9章7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规 划 第四章 建 设 第五章 利 用 第六章 保 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三章 规 划 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
2.草原法全文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没有违法所得的。
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利用规划,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维护生物多样性;修筑其他工程,构成犯罪的。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确保防火需要。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提供有关资料、石漠化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分类指导;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沙化,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六)草原科研,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济效益,应当有计划,限期恢复植被,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将草原的保护。 第五章 利 用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破坏草原植被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承包期和起止日期、保持水土;逾期不恢复的、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加强建设。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集体所有的草原; (四)对调节气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规 划 第四章 建 设 第五章 利 用 第六章 保 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经确认后执行、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擅自改变草原保护;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利用规划,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二)牲畜圈舍、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
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植被构成、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批准征用。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
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等级,发展现代畜牧业。 临时占用草原、建设,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沙化,依法强制拆除、休牧,实施严格管理。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建设,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建设、建设、药浴池。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调查以及防治工作;占用期满、沙化、建设。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用、建设、合理利用,破坏草原植被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配合调查;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利用的目标和措施、半荒漠和严重退化,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使用草原。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鼓励选育,确认草原所有权,因地制宜。
(未完待续)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草原鼠害、试验、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利用规划的依据; (三)保护为主、配种点、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各项专业规划等,应当符合草原保护,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采石等作业活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可以按照自愿,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建设,发展草原节。
3.农业部办公厅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一、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加强服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 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 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
2006年,农业部颁布实施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 办法》,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草原征 占用审核审批许可。
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征占用草原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规范编写征占 用草原申请材料。 对受理的征占用草原申请,要在规定的时限 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要加强与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互通 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征用使用草原的用地预审协商机制,共同做好征用使用草原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要对征占用 草原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跟踪检查用地情况,杜绝化整为零、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行为的发生。
二、落实属地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对各类破坏草原行为的 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无权批准、超 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征用 或者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 的文件无效。
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 2012年颁 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使用草原以及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等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属地管 理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大对非法征占 用草原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未批先建等非法占用草原的建设项 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越权审批、违反法定 程序审批等造成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向相关部 门反映,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 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申请材料,依法严格审核审批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受理和审核项目 批件、草原权属证明、草原补偿及安置补助协议等征占用草原 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材料不完善的,一 律不得上报或审核同意。特别是对已经发生的非法征占用草原 的建设项目,提出征占用草原申请的,申请材料还须附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草原植被得到恢复以及其他有关查处证明材料。
报农 业部审核审批的征占用草原申请,在现场查验环节发现涉嫌违法 且无查处证明材料的,不予通过审核,并由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责成省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涉嫌重大违法的, 由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负责督办,指导地方进行查处。农业部拟组织修订《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重点 对已非法征占用草原的建设项目申请征占用草原的受理要求、材料要件、审批程序等进行补充完善。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认真研究,结合近年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实际情 况,提出具体修改建议,于今年9月8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农业 部畜牧业司草原处和草原监理中心保护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4.谁有有关草原保护法的资料,提供一下,谢谢
草原保护法 草原无论从何种角度,均一致被认为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维持生态平衡、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环境效益生产饲料、燃料、工业原料等多种经济效能,与牧区人民生活休戚相关。
而,在我国草原建设过程中,由于忽视生态规律,存在着一些问题工革场退化严重,草群变 得稀疏低矮,优良牧草减少,产草量低,生态条件恶化(旱化、沙化、盐渍化),鼠、虫害 加重,使草原变劣,动植物遭到严重破坏等。 国家非常重视草原立法,现已颁布《草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制 止乱搂发莱、滥挖干草、保护草原资源报告的通知》。
内蒙、宁夏、河北、育海等省、自治 区也分别制定了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指我国境内的 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它的宗旨是,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珠,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的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 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草原护法的内容 《草原法》共计23条,其主要内容是保护草原资源,具体表现如下:、1、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江种草,促进畜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国家保护草 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草原法》第9条第2、3款) 2、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
草原使用者进行少工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井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草原法》 第10条) 3、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检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 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护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草原法》第11条) 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
因过王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 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对已经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 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草原法》第12条)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来取措施,防洽草原鼠虫害,保护捕食鼠虫的益乌益兽。同时, 来取措施,防洽草原地区 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
猎捕草原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当 地人民政府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6、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当注宕保护草原;有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公路线 行驶。
收购牲畜应当按指定的路线赶运和放牧,不得与牧民争用牧场和水源!《草原法》第15条) 7、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 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间,应当来取安全措施,严格管理。
发生草原 火灾,应当迅速组织群众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草原法》第16条) 8、违反本法规定开垦草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观责令停止开垦,恢复 植被;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的草原上砍固沙植物和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 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机制止。并责令恢复植被, 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
(《草原法》第19、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规 划 第四章 建 设 第五章 利 用 第六章 保 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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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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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舟九号飞船是中国航天计划中的一艘载人宇宙飞船,是神舟号系列飞船之一。神九是中国第一个宇宙实验室项目921-2计划的组成部分,天宫与神九载人交会对接将为中国航天史上掀开极具突破性的一章。中国计划2020年中国将建成自己的太空家园,独立自主的中国空间站届时可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空间站。
2012年6月16日18时37分21秒,神舟九号飞船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点火发射升空。2012年6月18日11时左右转入自主控制飞行,14时左右与天宫一号实施自动交会对接,这是中国实施的首次载人空间交会对接。并于2012年6月29日10点03分安全返回。神舟九号飞船于2012年6月16日发射,这也是载人航天飞船首次在夏季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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