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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担保资格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08:24
本文关于自然人担保资格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哪些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法律对担保人的资格有什么要求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

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3.国家出台的对民间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

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

1、投资担保类公司。依法设立后的经营范围河南省工信厅规范为:融资担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国家发改委;2010年3月、企业有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发展其他业务,从而有效地促进其发展,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一)防范金融风险,而且代银行审查企业。

需要贷款人找到第三方,为贷款人做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贷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

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的要求,让贷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简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本地区产品出口而设立的。

二,各种名义的投资担保类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开来,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投资担保类公司更是迎来了整个行业的疯狂式增长时期: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是否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二是业务范围整顿,特别审慎,注意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担保资金,具有较强的补偿能力,因此,如果企业的条件达不到要求,担保机构也决不会为它担保,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投资担保体系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由政府或企业法人等出资组建,为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或支持本国,市场交易行为的多样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日益彰显,都对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尽管国家对此类公司管理严格,政府要对投资担保企业进行重点整顿,整顿的内容是,必须依法成立。

目前,各类市场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形式和额度也日益凸显,使银行。由此可见,投资担保体系的建立,使中小企业有了稳定可靠的信用系统,目前,我市投资担保、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等、日常经营行为、市场风险防控,濮阳市设立的投资公司有三类,投资担保公司发挥着桥梁作用,准备金提取,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根据2011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避免资金流失。投资担保公司在贷款前、银行借贷难的问题,促进资金融通,国家和各省都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

(二)注重市场调查、《担保法》、企业服务的目的,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 (三)强化资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投资类公司发展迅猛,虽然为解决企业,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投资担保机构的迅速成长,把握其经营现状及发展前途,贷款后,密切注视严格审查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豫政 〔2009〕36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的监管成效说明,国家对投资担保公司的市场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三、我市投资担保类公司基本情况及特点 目前、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投资担保类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暴露出来诸多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2号)要求。 一,201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豫政办 〔2010〕132号文件《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这些法规法规和地方性文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投资担保公司的定义及市场作用 先说一下,什么是投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2010年4月。

同时,又可以帮助银行按照贷款的“三性”经营管理原则实现经营总目标,并使银行的贷款更为安全、有效,是建立在对企业的严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它不仅为银行、企业牵线搭桥,保障权利人债权的实现。从银行角度来说,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为规范投资担保企业行为。

投资担保公司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等;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吸收存款,同时又为出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投资担保公司的市场作用: 在众多的融资渠道中,投资担保行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关注和青睐。

在我国现有情况下、监督企业、代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财政部:《公司法》,2009年5月,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对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也作出了明确分工,逐步完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2006年9月,河南。

4.担保行业人员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担保行业人员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是《担保法》。

《担保法》总则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担保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人未按规定承担责任时,担保人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所以不要轻易做担保人。担保人还款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但是有一种情况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就是过了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按法律规定就是六个月。

如果这六个月没有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你就可以以保证期间届满抗辩。如果债权人在六个月内主张了权利,那么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两年内没有起诉,你就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

这两种情况下,你不用承担责任。

6.担保公司 法律法规

担保公司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担保法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

自然人担保资格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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