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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工程师2019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3:12
本文关于环评工程师2019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哪些法律规定

五、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噪防法》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定 《噪防法》第24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噪防法》第25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七、熟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噪防法》第28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注意: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29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八、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上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30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2.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熟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a)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b)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c)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d)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d)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e)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3)了解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环境评价工程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和完善阶段要点有哪些

环境评价工程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和完善阶段有: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4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考点是怎样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4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的作品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概念 一、环境 二、环境质量 三、环境容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四、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 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三、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 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 四、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 五、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二、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具体划分 三、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法定内容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 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及后评价 一、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编制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阶段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一、“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章 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二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一参考答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

6.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 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 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7月3日以《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文件予以发布。 《规划规划影响评价条例》中对规划评价的内容、具体形式及公众参与进行了规范。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具体落实和检查,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从广义上讲,也属环境影响评价范畴。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声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规划或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后,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检查对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落实程度和效果,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正确可靠性,判断评价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对一些评价时尚未认识 到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并釆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三、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重点在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开始前,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决策后或开发建设活动开始,通过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和持续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还在延续,不断验证其评价结论,并反馈给决策者和开发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

环评工程师2019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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