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家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
2.法律上对家禽养殖场地有什么规定
居民区不2113允许圈养家禽!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261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4102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1653,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内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实践中,养殖场与居民区的距离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影响他人的容正常工作、休息、健康的,可以向环保局或当地政府投诉。
3.禽类屠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禽类屠宰相关的国家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12种,另外各地方也制定有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所以我只能提供这些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1959年联合发文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6号
8.《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9.《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1996
10.《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1998
11.《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
12.《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T 17996—1999
4.法律上对家禽养殖场地有什么规定
居民区不2113允许圈养家禽!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261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4102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1653,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内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实践中,养殖场与居民区的距离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影响他人的容正常工作、休息、健康的,可以向环保局或当地政府投诉。
5.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法律
序号
名称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2
《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法规
序号
名称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6-1
《工伤保险条例》
2-6-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9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2-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2-11-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1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12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2-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16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畜禽养殖质量安全有何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词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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