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的组织,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哪些
授权的企业组织有以下几种
一、授权的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如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属于教育部相关法规授权),国家电网(电力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权),银行(货币管理权:没收假币、更换破损货币);,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二、或者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授权的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这里的法规指的是国务院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规章。
扩展资料
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是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a.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b.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c.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d.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e.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f.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行政主体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什么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可分为: 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
2、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企业组织也成为行政主体。如我国的公用企业(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金融企业、行政性专业公司(如国家电网公司)等。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检验或鉴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等。
4、社会团体:它们之中被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的消费者协会。 5、其他组织:一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经授权,也可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即地域性行政主体,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即公务性行政主体,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概念、构成与分类告诉我们,某一社会组织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享有行政权力(先决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主要标准)、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条件,这里指行政责任,还有民事、刑事责任)。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也不一定都是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成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含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一定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民事活动中是民事主体)出现。
只有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时才是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有内部、外部之分。
内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构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内部行政行为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其行为本身基本不具有司法可诉性;外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构成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外部行政行为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其行为本身大多具有司法可诉性。 行为主体即作出具体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行政行为(有内部与外部、抽象与具体、羁束与自由裁量、依职权与依申请、单方与双方等对应行为之分)主体(是单方的)、民事行为主体(是双方的)和刑事行为主体。
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主体不等同于行政主体。 它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刑事主体,还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其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而且就是在行为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情况下,还要看其是否具备:享有行政权力(先决条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条件)等条件。
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主体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合而为一);只有在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时,行为主体与行政主体才不统一(就象民法中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另外:某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如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就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一般是指行为主体,即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仅指行为主体即行政主体中的国家行政机关。 。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有哪些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 一、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 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情况,按照单位承担的职能,可以将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型。 1、是行政执行型。
主要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执行某些行政事务的事业单位。这种类型的单位又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以事业单位名义设立,但实际承担政府某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档案局、畜牧水产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卫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上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以前也属于此类事业单位。
第二种是承担行政机关延伸职能的单位,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农村经营管理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农村综合开发办公室、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党史志办公室、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等。第三种是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如公路管理局、地方海事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
第四种是既承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性服务职能的单位,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有色地质勘查局、煤田地质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工业地质局、县(市、区)一级的公路管理局等。 2、是执法监督型。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种类型也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如文化市场稽查、无线电管理稽查、国土执法监察、环境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物价稽查、水政监察、港航局稽查、运政稽查、交通规费稽查、规划监察、房地产监察、卫生监督、物价检查、木材检查、渔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第二种是既承担一定执法监督职能、又承担某些公益性和技术服务职能的单位,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3、、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界定 目前,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究竟由谁来界定以及如何界定的问题,各方面的意见还不是很一致,国家也没有出台明确的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做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界定工作,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1、是界定主体问题,即"由谁来界定"。
具体哪些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界定主体应该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之所以说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是界定主体,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这是由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分工决定的。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机构设置和改革、职能核定与调整、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三定"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表述。哪些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管理,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显然,这属于职能界定范畴,理应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此外,在长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机构编制部门在职能界定与调整工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掌握了可靠的信息,为做好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界定工作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这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
近几年来,中央编办在全国各地部署开展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定位,其行政支持类(或称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基本吻合的。
界定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就能把实施公务员法的工作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相互协调,整体推进。 2、是界定标准问题,即"凭什么界定"。
做好职能界定工作,要把握准两个关键词,一是"法律、法规授权",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二是"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界定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依据单位的"三定"方案,同时结合单位目前履行职能、机构编制管理和原参照、依照管理的实际情况,综合做出判断。
3、是界定程序问题,即"分哪几步界定"。根据中发[。
4.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及复杂性,某项行政事务可能由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情形有不少,如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站都不是行政机关,经《食品卫生法》授权,它们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和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
(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但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如各种行业协会,它们有依法律、法规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某些行政事务的权力。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村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企业组织。企业组织主要是行政管理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权。
(5)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对一些需要运用专门知识、专门技能、专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的事务,法律、法规通常授权由一些有关的技术性机构办理。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被授职权以外的自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5.什么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 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 政职能时,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授权法为相应行 政行为。但与行政机关相比,行政机关享有的某些职权和管理手段是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享有的,如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受理、裁决权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仅就其行使所授行政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 政主体的地位。
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法 律地位也不一样,两者相比而言,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代行政机关 处理相应行政事务,其所作出之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 身名义作出,因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受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
两类组织的不同点:
1、权力来源不同。一个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一个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2、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
3、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承担责任,其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4、是否需要法律依据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不强求必须有法定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5、组织的性质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既可以是企业组织,也可以是事业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
扩展资料: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亦称被委托组织。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7.受委托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联系
二者区别如下:
1、职权来源不同。行政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授权条款,而行政委托虽也要依据法律进行,但其直接依据却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达成的行政委托协议。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职权性质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3、被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行政授权中,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