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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物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8:36
本文关于安徽省滁州市物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爱问知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相关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师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推选业主代表,享有被推选权; (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 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核批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二)经业主大会批准,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遵守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监督制止。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住宅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街区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 第十二条 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引导业主按照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第十三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物业按照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 (二)非住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有房地产权证的,每证计一投票权。 第十四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

3.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相关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相关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履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新版全文及哪些变化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解决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今后,安徽省老旧住宅物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

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闭幕,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开发商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介绍,据初步统计,截至去年9月份,安徽省实施物业管理项目9202个,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2764个,不到三分之一。

为了解决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低的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街道报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的文件资料,并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 同时,规定业主主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指导,并参加筹备组;业主未及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由乡镇、街道组建筹备组。

小区可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 安徽省不少老旧小区并未安装电梯,这给很多老年人带来了出行上的困难。吴斌介绍,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解决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条例对住宅物业增设电梯做出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此外,条例明确,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小区内禁止违规养宠物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13种行为。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注意到,这些禁止行为除了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乱扔垃圾、损坏公共绿化、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规定外,还有两项内容值得关注。

“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被列入了禁止行为中。”吴斌介绍,在不少小区,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行为屡见不鲜,有些还造成了业主之间的纠纷甚至是伤害事件。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也被列入了禁止行为中。”吴斌说。

据介绍,这一条款意味着不少小区内的经营行为或将得到规范。此前,小区内有不少住户将住宅改成了餐馆、美容院等经营场所,给邻居带来了困扰。

条例做上述前置性规定,也是对小区业主改变建筑物用途进行了限制。 条例明确,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制止或处理。

首次明确执法进小区 对于小区范围内发生的事务,执法部门是否应该进入小区进行管理,安徽省此前并无明文规定。条例对有关部门进小区执法予以明确,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小区内公布联系方式。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八种情形动用维修资金更简便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备受社会关注。省住建厅副厅长陈扬年透露,安徽省专项维修资金目前已结存了200亿元,结存资金较多的原因除了新建住宅小区较多的因素外,申请提取资金的条件、程序复杂也让维修资金的使用并不容易。

今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改善。 条例规定,发生危及安全的八种情形,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风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条例明确,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符合条件的较大小区可划分为不同物业区域 “据我所知,合肥市有一个小区的人数达到了10万人,小区规模过大,导致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比较困难,在现实中是存在的。”

吴斌介绍,条例关注到这一情况,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开发商不得拒绝出租未售车位 小区停车问题备受关注。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公共经营收益需单独列账 利用小区公共道路用于停放车辆,停车费收益到底归谁?在小区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从事。

6.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大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二)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活动。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外,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二)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遵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制止。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

7.物业管理官司中包含哪些法律依据

(1)宪法。

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地位和效力在中国法律渊源中居于首位,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不得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中关于住宅、城市管理、经济管理、公民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及原则,是物业管理立法的根本依据和指导思想。 物业管理师 (2)法律。

法律是由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权威性、稳定性、严肃性以及效力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特点。

目前适用物业管理的中国法律,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的有关内容。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宣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等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市(如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1983年11月)等等。物业管理师 (5)行政规章及其它。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章程、通知、命令等。 目前适用于物业管理的行政规章比较多,如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4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1月1日)、《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1年7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青岛市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4月1日)等等。

8.物业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法规解释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9.小区收取物业费国家有什么法律规定

国家关于物业费收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确物业费应当收多少,而是规定了物业费要在物价管理范围内按照业主和物业签订的合同来规定,其物业公司的选定也是由业主委员会选定的。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扩展资料: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安徽省滁州市物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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