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天津市水库管理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水库运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管理法规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有关条例、部门bai规章及管理法规定。
它是指国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du理法规的总称。安全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有:确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原则;明确安全zhi生产体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时、休假制度等。
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许dao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内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容计标准》等。
2.水库承包相关法律法规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中指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这句话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建议先弄清楚你看中的水库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灌溉发电性质的拿就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但是如果是当地的水源地,那就是不允许被开发的。
(2)如果你承包成功,日后就必须在保护水资源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养殖。
收费范围
《水法》第七条指出“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项法规对承包了水库、河流养鱼的养殖户来说其实是个保护盾,你承包成功就享有用益物权,别人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就跑来钓鱼的话你是可以告他的。
3.谁能告诉我关于水库的有关法律,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公布施行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台风即将登陆、天气预报有暴雨甚至特大暴雨的情况下,福溪水库应当提前放水尽量腾出库容。
而在2004年8月12日20时30分,即台风即将登陆前6小时,福溪水库水位以每小时1米多的速度上涨,而此时福溪水库仍未开闸泄洪。直到台风登陆后近两小时内水库水位迅速涨至汛限水位时,被告还是未开闸泄洪,而是采取让洪水自溢的方式处理。
最后,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4小时后才开闸泄洪,但为时已晚。
4.有关大坝、水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人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997]500号)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水电部(76)电生字第69号文)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
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211-2005)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S5029-2005)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5.请问有没有什么法律细则或管理条例规定不准在水库大坝周边经常跑重
1、看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相关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3、如果坝顶是经批准兼做公路的,要看"经常跑重型车辆"是否危及大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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