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秦朝时期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秦朝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1?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与法律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 2?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
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
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 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
孝公时 ,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
秦王赢政 即位后, 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 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 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
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 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 。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 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
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
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 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
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
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
《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
2.关于秦代的法律
1)《秦律》。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离开魏国,携带李悝的《法经》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
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为改法为律。 秦朝立法源于秦国立法,秦国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订秦律为主,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车裂镬烹之刑。
自商鞅主持秦国变法后,开了秦修订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后,承袭前代,刑律内容无大更改。
变化的是,秦朝不断增修单行律条,以适应国家统一后,不断变化的政治与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种单行律条。
(2)在秦朝,令(以秦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制、诏(改皇帝命令为命为制,令为诏)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书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式是办事规则,公文程式。
如云梦秦简当中曾有《封诊式》,具体规定了堪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在秦朝,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还专门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释,以利于官吏依法判案。
在云梦秦简中,《法律答问》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证,它对秦国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具体解释,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秦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秦统一后仍在沿用,并且影响到后世的法律解释。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马,一天,马踢伤别人又吃了别人田里的庄稼,问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答:身高不足六尺,不当赔偿损失。” 韩信自小父母双亡,生活几无着落,在人世间倍受凌辱,后世流传着的韩信忍跨下之辱,便是历史明证。
即使在这样非常艰难的历史逆境之中,韩信却身怀大志,他牺牲自己整个青春,学得有惊天纬地之才。 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揭竿而起,韩信佩剑从军,投身在项梁军中。
项梁战死后,韩信继续跟随项羽,但未受重用,只是充当一名执戟卫士。
3.秦朝法制的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
《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
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6)谇:谇,就是训诫。
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3)盗窃罪:“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9)投书罪:“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1、所有权。
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
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
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2、债。
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
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
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
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
4.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
你好。
1.秦国立法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两层含义,一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这个统一的法律就是在战国时秦国法律基础上制定的秦律。第二层含义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这个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与独裁,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二)事皆决于法:法律具有赏功罚罪、定分止争、统一人民言行的作用,所以要有法可依。
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三)以刑杀为威: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表现在:1.法网严密。2.严刑重罚。
3.滥施刑罚。2.法律形式 (一)律: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二)令:皇帝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三)式: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序以及对司法官员审理案件的要求。
(四)法律答问: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五)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3.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除了皇帝之外的最高行政长官。
辅助皇帝掌管天下行政。太尉:由战国的国尉发展而来,掌管军事的最高长官。
御史大夫,负责 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下面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御史分工。 九卿:三公之下有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的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等。
九卿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九卿中的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
4.职官管理 (一)选任:三重选官法:一重客士,即重用其它诸侯国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得法律的人做官。具体的选任方式:荐举、征召、任子。
(二)考课与奖惩:有五善和五失。P93。
5.定罪量刑的原则 (一)责任年龄:秦律规定身高六尺责任能力的标准。(二)区分有无犯罪意思。
(三)区分故意和过失。(四)数罪并罚:对一个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
(五)共犯加重:注意构成共犯的条件,五个人以上犯群盗罪,共犯中不分首从,一律加重处罚。(六)自首减刑。
(七)诬告反坐,对故意诬告他人和过失地控告他人犯罪进行区分处理。6.刑名 (一)死刑:死刑除了原先有的戮、腰斩、弃市等等之外,还有一些新的死刑方法。
1.具五刑:五种刑罚并用,把肉刑和死刑结合起来。丞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的。
2.族诛:相当于商朝的劓殄,一人犯罪诛灭全族。 3.定杀:投入水中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的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专门对有麻风病的犯罪人适用。
4.坑:活埋的方法,焚书坑儒中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处罚那些借古非今的儒生的。 5.磔:肢解身体的死刑,就是商时代的辜,西周叫刳。
后来凌迟处死的萌芽形式。(二)肉刑: 1.黥:也就是墨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作为附加刑与徒刑结合起来适用。
如黥为城旦,就是在脸上刺字涂黑后罚作筑城的劳役。2.劓:可以和黥或徒刑结合适用。
3.斩左趾,刖刑的一种。还有斩右趾。
4.宫刑。(三)徒刑:注意这里面对男犯和女犯所适用的徒刑是不一样的。
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为司寇;4.罚作、复作。 (一) 迁刑 (二) 赀: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缴纳的财物有赀甲、赀盾、赀布等,服劳役的有赀戌、赀徭、赀旬等。 (三) 谇:申斥、训诫,针对有罪的官吏适用的。
7.罪名 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谣言罪。
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
5.非所宜言罪。6.盗徙封罪,偷移田界标志而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7.逋事与乏徭罪:逋事,应服徭役并已得到征集的通知,但不去报到的。乏徭,已经到达服役的地方又逃跑的。
对于官员失职而导致逋事或乏徭的,也要处罚。8.投书罪,就是投匿名信的罪名。
9.不得兼方,只能专心炼一种药方。8.诉讼制度 起诉的形式:官纠、民举。
还有自告(自首),可以减刑或免刑。 受诉案件的类型: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前者受诉后者不受理。
公室告是对于侵犯家庭以外的其它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非公室告则是家庭成员之间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的案件,包括主人对奴隶的侵犯的。
判决与上诉:和西周的相似,同样有读鞠和乞鞠。 监狱:囹圄,当时有中央监狱也有地方监狱。
创立了管理制度: 刑犯分不同身份执行刑罚有所区别;根据囚犯的种类和劳役的不同,供应不同的衣食。轻犯监领重犯。
5.秦朝的法制原则有哪些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
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
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
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
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
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
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
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
6.秦朝的时候有哪些法律和相对应的刑罚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
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
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
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
诏,诏书;诏,告也。”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
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
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
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秦朝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
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甚至是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
秦简称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经过秦国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律体系。它内容丰富庞杂,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内容 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秦政权在沿袭先秦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和改进。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
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约有一二十种之多,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
(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
(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
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
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
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
(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
《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
“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
《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
耐字本作耏。《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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