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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21:54
本文关于施工机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

简单的说: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指现场的办公室、工人宿舍、食堂、会议室、厕所、工人娱乐室等办公、生活用设施。

作业场所指施工现场工作面及各类加工场所的作业面

安全防护设施指的是各类安全防护的构件、设施,比如临边的栏杆、电梯井的防护门、防护脚手架、安全通道等等。

安全防护用具指的是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具

施工机械设备指 用于施工生产的各类机械与设备,如塔机,电梯、钢筋设备、木工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场内机动车、混凝土设备等等

施工工艺指与工程建造相适应的工艺流程、作业方式、作业顺序、作业程序、资源投入、质量标准等等。如砌筑工艺标准、混凝土工艺标准、防水工艺标准等。

2.工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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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飞翔图文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规定英文词条名:1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 .《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3.建筑设备安装有哪些法律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2月04日

信息类别: 法律法规规章类 信息项目: 部门规章

文件标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索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08/01/28 实施日期: 2008/06/01

内 容 概 述

正 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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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机械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一、总则:1.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2.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机械设备管理的台帐档案1.项目经理部设备员负责所在项目经理部的机械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设帐,其中《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组织计划》、《施工设备维修计划》、《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2.机械设备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统一编号;(2)设备的购习买日期:(3)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5)操作人员当班记录,维修、保养、自检记录;(6)《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施工设备验收单》及《安装验收报告》;(7)各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8)《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施工设备验收单》、《设备运转当班记录》、《施工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设备维修记录》、《早期购置之不理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租凭合同》、〈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凡设备技术资料[(2)、(3)、(4)]丢失或不全,由生产科组织对设备状况进行鉴定、评定,填写《早期购置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存档。三、机械设备标识1.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分为“大、中型施工设备”、“小型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三类。

2.标识牌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将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的每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的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标识牌的“检验状态”一栏中,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停用”,同时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检查情况填入《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中。

3.标识牌应固定在设备较明显的部位。四、机械设备的组织1.凡属新开工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先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施工设备组织计划》,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批、备案。

2.项目经理部设备来源可分为“新购、调配、自有、租凭”。3.项目经理部需购置新的大、中型设备时,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配合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批。

项目经理部需购置小型施工设备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自行购置。4.凡由项目经理部自行制作、改制的设备均要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进行评定审,评定合格才可投入使用,并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五、机械设备租凭1.项目经理部租凭大、中型设备时,要签订《租凭合同》;并将《租凭合同》复印一份报生产科备案。2.租凭设备进场使用前,由生产科施工设备监督员组织对其性能进行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3.租凭设备的管理应纳入项目经理部设备的统一管理中。六、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1.机械设备使用的日常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即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生产科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察工作。2.各项目经理部应聘任设备员,该设备员应具备机械设备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设备管理经验。

3.机械设备使用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4.机械设备使用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熟悉所使用的设备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要求。5.所有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严禁超负茶运转。

6.所有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要按《设备保养规程》的规定做好日常保养、小修、中修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转。7.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认真做好《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及《设备维修记录》。

各项目经理部的设备员应经常检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的填写情况,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七、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1.施工设备的保养由项目经理部设备员组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按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并由操作人和设备员分别填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中。

2.《施工设备检修计划》由项目经理设备员部根据《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编制,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核、备案。3.施工设备的检修,由工地结合实际情况,按《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由设备员组织进行,所有维修工作,设备员均要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八、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1.小型施工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由项目经理部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标明行;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做好相应记录。2.大、中型设备进场后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3.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专业队伍来完成,并事先由选定的专业队伍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报生产科设备技。

5.机械加工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你好,机械加工方面有不少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撤销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的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务院机械工业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八机械工业部、司法部、地质部和任免名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五机械工业部和第六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四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农业机械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6.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施工机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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