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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22:12
本文关于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住房公积金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三个环节,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领导、监督主体(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等部门)。

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下面的分析是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环节来展开的,即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缴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1)缴存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这一过程中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关系:职工、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职工个人。

因此,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

职工、单位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尽管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但职工、单位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

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往往需要管理中心出面处理。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中,职工、单位与银行互为“第三人”。

(2)使用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管理中心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工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管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管理中心支付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管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3)管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政、审计等部门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2.住房公积金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三个环节,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领导、监督主体(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下面的分析是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环节来展开的,即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缴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1)缴存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这一过程中包括以下几个具体的法律关系:

职工、单位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到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

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

职工、单位与银行的法律关系。尽管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但职工、单位与银行之间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往往需要管理中心出面处理。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环节中,职工、单位与银行互为“第三人”。

(2)使用法律关系。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管理中心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工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管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管理中心支付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管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3)管理法律关系。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财政、审计等部门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3.执行公积金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4.国家对企业缴纳公积金有什么法律规定

有些单位是可以不用缴纳公积金的,一般缴纳的有上市公司,国企事业单位。

对于单位不办理和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住房公积金是哪部法律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实施,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以下行为发生效力: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4、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6.公积金有什么法律常识

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7.关于保险、公积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保险、公积金基本法律规定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保按照一定的基数进行缴纳,社保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员工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人作为缴费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是一样的。

不过,社保缴费基数是在每年1-5月调整,最低标准是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300%。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通常在每年7月调整,最低标准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同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

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并且每个单位具体执行的标准和比例也可能有所不同。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不少用人单位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来计算,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又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这对职工的权益就是一种变相侵害。

各项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17%划人统筹基金,3%划人个人账户),个人承担8%(全部划人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与单位均需承担,但是各地缴费比例不同;失业保险:个人与单位均需承担,但是各地缴费比例不同;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比例分0。 5%、1%、2%三个档次,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确定。

服务业0。5%,制造业1%,采掘冶炼业2%。

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2)社保的异地转移根据国家的最新社保政策,转移时只转移缴纳社保的年限,不转移缴纳金额。

目前,社保的全国转移已经开展。但是,住房公积金部分在离职(特别是异地就业)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结清的。

其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可以拿到,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8.执行公积金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

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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