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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时间:2021-05-07 06:00
本文关于学校法律法规制度汇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中小学生法律条例

中小学生常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刑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从小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每一个公民必须要做到的。遵纪是道德问题,守法是政治问题,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法律与纪律是人类自身要生存和发展需要管理生活和规范自身的行为而制定的,它标志着人类的文明程度。没有法,国将不国;没有纪,无法步调一致,万事难成。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要求公民做到遵纪守法。而对于公民来说,惟有能自觉地做到遵纪守法,才可能获得最大的生存自由。如果视纪律与国法于不顾,那必然不是受纪律的干预,就是要受法律的制裁。小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同样生活在社会中,也必然要和所有的公民一样自觉地做到遵纪守法,违纪要受纪律处分,犯法将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所以,对孩子从小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是不可缺少的。

对孩子的遵纪守法教育应根据孩子的认识水平,从纪律教育入手,让他从小建立起规则意识。现在很多孩子虽然已是学生,但对如何才是合格的小学生脑中稀里糊涂,一片空白。因此,家长有必要和学校配合,让孩子掌握好《小学生守则》、小学生道德规范;而且要明确所在学校的校规,所在班级的班规;要了解学校的各种制度,如:课堂纪律规定、图书馆借书规则、阅览室阅览规则、微机房操作规程、体育室管理制度、食堂用餐制度等等。由学校的一些纪律制度,推而广之,让孩子对必要的社会公共秩序的规定也要有所了解。在孩子掌握相关纪律制度的基础上,家长要加以督促践行,使孩子逐步地养成遵纪的习惯。

同时,要孩子明白人小也要守法。要建立起这样的观念,首先要指导孩子学法,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如:人人都必须遵守的〈〈宪法〉〉的相关条款,还有〈〈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义务教育法〉〉等等。懂得为什么要制订这么许多法;要知道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而且要知道为什么;在弄懂道理的基础上,要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现在,特别要关注孩子的两个问题:一是孩子交友不慎,和一些不良团伙挂上了钩,容易陷入打架、斗殴、吸毒的泥坑。近年社会上少年犯罪率的升高要引起我们当父母的警惕。二是由于孩子的自控能力差,上网失控成瘾,造成许多的不良后果,因迷恋网吧逃学、在网上上当受骗、利用网络犯罪等等。因此,家长一方面要通过指导孩子学法提高自身的免疫力,而且要指导孩子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方面要帮助孩子建立自我防范意识,而且要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在孩子能识别和防范的基础上,还应该培养孩子具有一种勇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勇气和精神。因为有的时候,很多事情是回避不了的,需要勇气去面对,家长可经常用一些小英雄的事迹激励孩子,让孩子不懦弱,成为机智勇敢的好少年。

3.对学生义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摘录)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生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校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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