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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06:36
本文关于合并报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国有企业持有参股企业多少股权,可以合并财务报表

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三条规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扩展资料:

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3、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合并会计报表文件规定是什么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合并会计报表具体会计准则。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规定,散见于财政部颁发的多个文件中。笔者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汇总,希望能为朋友们的实际工作提供一些方便。

一、财会字(1995)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文件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纳入合并的企业范围、合并会计报表内容、具体合并方法及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虽然某些规定现在已不适用,但它仍然这是目前合并会计报表实务最重要的文件依据。 二、财会二字(1996)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

文件依据重要性原则,给出了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小规模子公司的判定标准。即当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当期净利润同时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文件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三、财会函字(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文件对纳入合并范围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合并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方法。 四、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

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五、财会(2002)18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文件对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作出三点规定: 1、将持有期间子公司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2、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需要调整; 3、报表附注应披露出售或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 六、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文件对合并报表涉及的以下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1、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2、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母子公司,只要有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就应该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会计 政策调整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规定对财务状况恶化的子公司所计提的坏帐准备或资产减值准备应全额抵消; 4、就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合并报表的编制问题,对财会(2002)18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作出规定。 以上就是本文主要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你,其实只要你认真阅读,一定可以找到你想要的答案,加油。

3.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范围有什么规定呢

合并范围是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准确与否的关键。

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 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第十二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

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 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五条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

5.两个公司合并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具有以下特点:

(1)公司的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成为一个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以订立合并协议的形式产生的。

(2)公司的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司的合并一般是公司之间自由的台并,但这种自由的前提必须是遵守法律,有些公司的合并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属一种合同行为,作为合同行为来说,首先是合同各方达成协议;其次这种协议必须是依法订立的,否则这种行为无效。

公司合并的形式是指公司合并过程中合并各方以什么形式并为一个公司。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吸收合并。吸 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人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 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手续。如果合并的几个公司强弱悬殊,一般会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由实力强大的公司吸收另一个或几个公司。

(2)新设合并。新 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为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这种合并是以原来所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的。以这种形式进行合并以后,原公司应当 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当然,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条 件。当两个或者多个地位大致相同的公司同时存在,并且任何一个公司都不愿意被并人另一个公司时,新设合并就是比较可取的方式。

6.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时间如何规

第十一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根据上述规定,合并报表的编制期间应与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新准则明确为年度和中期,中期可以是半年、季度,也可以是月度。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是参照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中对期间的规定编制的,即: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7.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有哪些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合并报表范围的界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控制必备的要素 1.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享有可变回报; 2.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三、控制的界定条件 (一)通过涉入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的是可变回报 1.可变回报的概念 所谓可变回报是指不固定的并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其可以仅是正回报,仅是负回报,或者同时包括正回报和负回报。

2.可变回报的形式 ①股利、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资方发行的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 ②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投资的价值变动。 ③因向被投资方的资产或负债提供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动性支持收取的费用或承担的损失、被投资方清算时在其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税务利益、因参与被投资方而获得的未来流动性。

④其他利益持有方无法得到的回报。例如,投资方将自身资产与被投资方的资产整合以实现规模经济,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保证稀缺资源的供应、获得专有技术或限制被投资方某些运营或资产,从而提高投资方其他资产的价值。

(二)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投资方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享有“权力”。 1.相关活动 (1)相关活动的界定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对许多企业而言,经营和财务活动通常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活动: ①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 ②金融资产的管理; ③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④研究与开发活动; ⑤确定资本结构和获取融资。

(2)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 就相关活动所作出的决策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①就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 ②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服务提供商,并决定其报酬;以及终止其作为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关系或者将其予以辞退。 (3)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 (1)主导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 权力来源于权利(如表决权)。为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必须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2)赋予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方式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可能源自各种权利,例如,表决权或潜在表决权、委派或罢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该被投资方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的权利、决定被投资方进行某项交易或否决某项交易的权利、由管理合同授予的决策权利。这些权利单独或者结合在一起,可能赋予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具有一系列对回报产生重要影响的经营及财务活动,且需要就这些活动连续地进行实质性决策时,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单独或结合其他安排)将赋予投资者权力。 (3)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 在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所拥有的权利时,还应区分该权利是实质性权利还是保护性权利。

①实质性权利 在判断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仅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的权利。

实质性权利应是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可执行的权利。实质性权利通常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某些情况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

②保护性权利 保护性权利旨在保护持有这些权利的当事方的权益,而不赋予当事方对这些权利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力。投资方仅持有保护性权利不能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

保护性权利通常仅适用于被投资方的活动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特殊例外的情况,但并非所有在例外情况下行使的权利或在不确定事项发生时才行使的权利都是保护性权利。 3.权力的持有人应为主要责任人 权力是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可见,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行使人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权力(行使人为代理人)。

4.权力源自于表决权 大部分情况下,投资方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获得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权利。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投资方要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该投资方所拥有的表决权必须是实质性权利,且使该投资方具有主导该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通常通过决定财务和经营政策实现)。

(1)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 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表决决定,或者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指派,而且权力机构的决策由多数成员主导时,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投票权但无权力 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投票权,但当这些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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