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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投递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06:54
本文关于邮政投递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2、《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2、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3、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快递员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快递员-工作标准规范 派送前规范 一、工具检查 1、派送车电量(油量)是否充足,车内无杂物,车外美观整洁。

2、圆珠笔2支。 3、电子称1个。

4、空白 快递单20个,名片100个。 5、携带不少于200元零钱。

6、小刀片一个(便于划开包裹胶带)。 二、货单准备 1、车子内货物放置顺序:先重后轻,先大后小,派送距离由近及远。

2、为了提高操作效率,快件在派送前要撕下签收联。 3、要选择最清晰整洁的一联作为签收联。

4、货单要一一对应:条码对应,配送顺序对应。单号要不重不漏。

需要代收货款的重 点标记。 派送中规范 1、每个派送员每天派件数在30-100之间,天气因素、交通因素等意外状况除外。

2、所有的快件都必须先致电收件人,由双方共同决定接件方式。 3、就近区域内,每次致电3个收件人,让收件人提前做好准备。

致电并派送后,派件 员30分钟内要到达收件方。 4、如果收件人有难处当时无法派送,要在单子背面写下时间、原因、派件员姓名以方 便下次追踪。

如果收件人当时有机会接件,要和收件人说好半小时左右到达。 5、将快件交付给收件人指定的收货方,要确认收货方的信息,主要是电话号码(或者 身份证)。

在展示快件外包装无损坏的情况下,应当让收件人先签收(再当面验货)。 签 收完毕,如果是陌生的收件人要递交上一份名片。

6、如果外包装损坏,应当同时致电寄件人和收件人,根据快件的重量和快递单上的物 品记录,由收件方先验货再签收。 7、对于到付件和货到付款件(代收货款件)要特别关注,不要忘了问收件人收取费用。

8、原则上派件员人不离车;人若离车,车必上锁。派送时,派件员离开车辆不得超过 5分钟。

9、派送后规范 一、盘点 1、货单相符:派送前后快递单子总数目要保持不变;未派送的单子要和遗留快件一一 对应;已派送的单子要全部签字;所有需要收取费用的单子要账单相符。 2、收件方面:在派件过程中有时会遇见收件的状况,要准确称量并收取费用,给对方 留下寄件联,并大致告诉到件时间。

二、材料上交 1、当天派送完毕,所有已经签收的单子要全部上交;问题件和相应的货物也要一起上 交,货物根据问题件原因,放在指定的地方,以便于跟踪处理。 未来得及派送的单子要上交,货物可以不卸下车,第二天继续派送。

2、当天收到的货款要核算清楚全部上交,每天一清算。 3、派件员要在所有已经签收的单子上写下自己的名字,以便于后续问题追查。

4、当天收到的快件和货款要单独放置,当天要准时及时上交。 5、派送结束车辆要简单打扫,加油充电,车辆上锁,钥匙归位! 服务用语基本规范 1、牢记服务的“五声十字”: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2、谨记服务的“四声应答”: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关键时有提醒声, 服务语言应做到:迎候客户时,要送出问候语;客户离开时,要送出告别语; 与 客户的目光接触时,应送出征询语;与客户接洽时,随时使用礼貌语。 3、服务语气应平和、耐心、亲切、热情,切忌急躁、蛮横、无理、冷淡。

具体语境用语规范 一、收寄用语 A:接受预约电话及上门收寄 1、您好,请告诉我您的取件地址。 2、我大约XX分钟到您那里,请耐心等待。

3、您好,我是XX快递公司的业务员,这是我的工牌,请问是您要寄快件吗?/公司 派我来收寄快件。 4、按照规定,我们需要验视您的快件,请您打开包裹,谢谢合作。

5、对不起,验视内件是我们寄递行业的法律规定,如果您拒绝验视,我们将无法收 寄,请谅解。 6、对不起,这类物品属于禁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我们不能收寄, 请谅解。

7、对不起,您的寄件地址超出了我们的派送服务范围,无法给您上门投递。 8、请先阅读背书条款,若无疑问,请填写快递运单。

9、此类易碎/贵重物品建议您使用保价业务。 10、为确保快件安全,我们会对快件进行加固包装,请放心。

11、这些未填的信息也很重要,请补充完善。 12、您寄往XX市,首重XX公斤以内是XX元,续重每XX公斤加费XX元。

您快件的 总重量是XX,资费总共XX元。 13、请您妥善保管运单客户联,方便日后查询。

14、您可以通过登陆公司网站(www.-----)或打客服电话(400----)跟踪快件。 15、您的业务已办理完毕,请问还有什么可以帮您? 16、这是我的名片,如有需要,请联系我,再见。

B:营业场所收寄(业务用语请参照上门收寄情况) 17、先生/女士您好!欢迎光临XX快递! 18、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请问,您要寄件还是取件? 19、取件/寄件这边请。/请稍等,我们马上为您办理。

20、请走好,欢迎再次光临。 二、投递用语 A:上门投递 1、您好,请问XX先生/女士在吗?请他/她签收快件。

2、我已打电话征求收件人意见,请您帮他/她代收可以吗?(注意提醒代收人责任) 3、作为代收人,请您在运单上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比如同事、家人等,谢谢。 4、请您出示一下身份证件,谢谢配合。

5、请拿好您的证件,谢谢合作。

3.邮件邮递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参照邮政法第六章 损失赔偿

第三十二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着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我国快递领域常见中经常用到的10种法律法规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快递企业春节期间快递服务安排的通知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5.邮件邮递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参照邮政法第六章 损失赔偿第三十二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着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挂号信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四)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责赔偿责任:(一)平常邮件的损失;(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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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八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邮政投递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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