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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著作权

时间:2021-05-07 08:42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著作权,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多年来,广播电台、电视台就是依照这条规定,不经许可,也不付酬,每天大量播放录音制品。这条规定,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找到先例的。

因此,它不仅违反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伯尔尼公约》,而且在实践中也遭到广大作者的强烈反对。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第43条作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合理使用”改为“法定许可”。

即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这应当被看作是我国作者在捍卫其著作权和人权方面的一个胜利。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法律有了明确规定,但作者的获酬权仍停留在纸面上。 也许有人认为,对于第4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国家尚未制定出具体的“付酬标准”,因而有关部门有理由不付报酬。

但是,使用他人作品,应付报酬而不付报酬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仅仅以没有“付酬标准”就拒付报酬,缺乏充分的理由,难以摆脱侵权的干系。

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其中至少有一种是出于对于著作权的误解,即认为,著作权也就是作者之权,与我使用者无关;既然国家尚无付酬标准,我能躲一天算一天。 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因为著作权并非仅仅是作者之权,使用者以国家尚无付酬标准为由敷衍作者的同时,也是在敷衍自己。 假设有这样一个小社会,只有三个人:作者、出版者和读者。

当作者创作完成一部作品之后,他是否享有著作权,或者说,著作权对此时的作者来说有什么意义吗回答只能是,没有意义。 因为那部作品没有被出版,没有被阅读,著作权对那位作者来说(如果套用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后自动产生的理论),价值是零。

假设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再加进一个人-出版者,著作权有意义吗回答仍然是,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人去购买、去阅读那部作品。

印好的书(即使印刷精美),不过是一堆垃圾,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也无从体现。 只有在作者、出版者、读者同时存在,大家都参与到作品的创作、传播与阅读过程时,著作权才真正有意义。

因此我们认为,著作权不仅仅是作者的权利,它还应当是出版者的权利和读者的权利。 如果我们把这个小社会放大,用作品传播者替换那位出版者,用公众替换那位读者的话,道理便很明白:著作权是社会每个成员的权利。

如果我们秉持这种观念,那么,依法向作者付酬这种行为,不仅是在奖励创作,也是在肯定使用者的贡献。使用者根据所使用的作品的数量向作者支付报酬,付酬越多,意味着所使用的作品越多;而所使用的作品越多,公众得到的精神产品就越多,使用者的回报也会越多。

因此可以说,著作权本质上是奖励创作、奖励作品传播、造福于全社会的一种制度。

2.著作权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进行作品委托的时候,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当然,在法律规定上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3.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犯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体是指: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注:1、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2、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查封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法律法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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