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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试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2:54
本文关于铁路试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与铁路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法律有《铁路法》

行政法规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还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再有就是铁路内部执行的相关规章,实在是太多了!

2.关于铁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样适用于在铁路上工作的职工。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法律效力等级按照由高到低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认可,处于效力等级的最顶层。其中宪法作为国家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规定相违背。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2层。行政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后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3层,二者的规定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不过二者之间部门规章的效力略低一些,如果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冲突,不能确定适用哪一个,那么应由国务院拿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当部门规章与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如何适用。

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看了效力,LZ知道假如相抵触以哪个为准了吧。

3.关于铁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扩展资料:注意事项:通过旅客列车行李车运输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中途需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

托运上述品名之外的物品,托运人可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承运人提出押运申请。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但应在托运单上注明不派人押运,途中逃逸、死亡,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乘坐高铁勿随意 铁路警方提醒应遵守法律法规。

4.铁道相关法律法规

答案:据我所知,乘火车除了严格限制“危禁品”以外;并没有限制携带香烟;只是有重量限制;20条烟应该是不超重;香烟唯一的限制是地区专卖,你又不是倒买倒卖,铁路不让带,既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政策支持;当然,也不排除铁路个别地方来歪的,估计是不会,因为香烟既不是违禁品,也不是易燃易爆品,不让带,是没有道理的;没有明令的禁止,通常是准许的,你要摆喜宴,带点烟无非是为了“稀奇”,其实倒卖香烟,根本就不划算了,当然,很高挡的烟最好是别带,这样稳妥,赶火车也怕“节外生枝”,而且香烟价格,全国都差不多的,你能够想到的那些生意人早就想到了;为妥当,回当地县或者镇上都能买得到;香烟已经供大于求,并不是紧俏商品了。

《供你参考而已》。

5.在那里可以找到关于机动车辆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条例等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 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 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 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其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adNews.asp?NewsID=6401

6.在那里可以找到关于机动车辆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条例等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1989年2月22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工作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检测站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下列任务: (一)机动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初次检验; (二)机动车定期检验; (三)机动车临时检验; (四)机动车特殊检验,包括肇事车辆、改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等技术检验。

第四条 检验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检测车辆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 (二)每一条检测线至少有工程师或技师技术职务的主任检验员一名,具有一定的汽车理论知识和修理经验,并能熟练地运用检测设备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做出正确评价的检验员若干名。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试车跑道和试验驻车制动器的坡道,要布局合理,根据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妨碍交通。 (四)检测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和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保持检测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精度。 第五条 凡愿意承担社会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站,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并具备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现有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和精度参数,设备的安装和工艺布置等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检测站的人员配备情况。经审核认可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委托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委托书》有效期为一年。

继续承办,必须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新的《委托书》。 第七条 检测设备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进行型式认定。

经认定的检测设备,须由公安部指定的部门按照标准和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标定。修理、更换零部件改变原来标定的精度,应当及时申报,重新进行标定。

未经检测标定或检测标定不合格的设备不准使用。 第八条 检测站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四)按照委托的范围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五)向车主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检测数据报告; (六)建立检测车辆的技术档案; (七)建立检测站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九条 检测站不遵守本办法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因检测站工作失误造成车辆肇事的,除收回《委托书》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主办的或与其他部门合建的检测站,也适用本办法。

军队建立的只担负检测军用车辆的检测站,其管理办法由总后车船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adNews.asp?NewsID=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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