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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3:12
本文关于建设工程索赔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施工索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则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都是相当复杂的。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

2.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程索赔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

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

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第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

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 ”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3.律师说法: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

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

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第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

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相关知识索赔是个长期的任务,贯穿项目执行的始终,而且涉及知识面广,既包含技术性,又具有艺术性,所以要想获得最大限度的索赔,必须研究谈判策略,注重每一个细节证据的收集,在坚守一定原则的前提下,灵活机动,最终赢得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为了获得索赔利益的最大化,在索赔谈判前应制订谈判策略。

在制订谈判策略时要考虑承包商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不同的索赔议题确定不同的索赔策略。1.先易后难的原则施工中发现索赔的机会往往是从单项工程开始,是单项索赔。

但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几个单项索赔积累起来,就变成了一揽子索赔。一揽子索赔由于单项多,数额大,问题复杂,往往不容易解决。

索赔的数额大,也牵涉到审批的权限问题。数额小的单项索赔,驻地工程师就能批准;数额大到一定程度,要经驻地总工程师或工程师总部审查批准。

因此我们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力争先解决双方认可的单项索赔,在当月的付款申请中得到索赔款。其他难于解决的索赔,可以逐步完善资料,继续谈判,分步解决。

2.长远利益的原则承包商的经营战略直接制约着索赔谈判。在分析了业主情况和工程所在地情况后,承包商应考虑以后有无与业主就新项目继续合作的可能。

如果希望继续与业主合作,在当地站稳脚根,开拓市场,就应当弃小就大,逐鹿者不顾兔,在不失掉原则、不过多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做适当让步,以此换取对方的让步,把争端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双方的对立,创造和谐的合作气氛,为以后的合作打下基础。3.双赢的原则在处理索赔的过程中,往往牵涉到变更。

如果这种变更也考虑了业主和工程师的利益,索赔和变更的谈判就更顺利,这就是所谓的双赢。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3.2款指出: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出变更的书面建议。

他提出的变更应对业主有如下好处:①加快竣工;②降低业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③提高业主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④给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4.在处理建设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执行。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6.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建设工合同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大块: 合同相关条款 2、索赔事实3、事实材料,事项说明,现场施工图纸、签证、草图,照片等原始资料4、费用计算书等合同法的相关赔偿依据如下: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关于索赔的法律法规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例如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刑讯逼供致王伤残,王某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必须是侵权主体行使职权时行为违法

3.必须是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8.建设工程项目怎么索赔

建设工程项目索赔,是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发商和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索赔管理是一门综合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它广泛地涉及到工程技术和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财务分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商贸易、法律法规、公共关系等专业学科。 索赔是这些知识的有机结合及综合的灵活应用。

因此作为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都必须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把工程索赔管理工作作为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进度管理和索赔管理体系。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必须知道如何避免索赔事件发生,一旦发生了索赔事件,又该如何处置。

因为索赔事件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几乎不可避免的,且有部分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也常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显著抬高索赔金额等情况。对于这一切,不论其合理与否,均应经监理工程师认真处理决定。

否则会导致下列情况发生: 浪费监理工程师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索赔纠纷发展到要仲裁的地步;承包商抬高索赔要求,寄希望于:即使赔偿额被监理工程师或仲裁人大为削减,仍可获得一笔利润。 索赔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施工延期; 2。恶劣的现场自然条件: 3。

合同变更; 4。合同矛盾和缺陷; 5。

设计考虑不周或与实际情况有出人的地方等等。 建设工程项目中索赔事件的发生是随时都可能出现的。

那么作为开发企业如何针对施工企业可能提出的索赔采取防范措施,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或将索赔的额度降到最低,则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仅就建设单位(开发商)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索赔管理工作,应注意的几个方面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要尽可能详细地收集施工现场的各种自然条件,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沉陷等各种地质资料以及地下坑井、管网、隧道、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或废弃建筑物等等。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优化设计是防止建设工程索赔事件发生的重点。

二、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合同变更,减少索赔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为维护签约双方的经济利益,应对索赔制订详细、周密而又具体的规定,对报送索赔事项的时间界限也应提出具体要求,一旦超出时限将无权提出索赔。

合同一经签订,则甲乙双方都必须信守,平等诚实,严格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避免因违反合同规定而发生索赔事件。否则,一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应该予以补偿。

在招标前,要根据招标项目准备工作的实际情况及项目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考虑合同形式。 由于建设工程工期长、干扰事件多,合同管理极为复杂繁琐,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合同内容和范围及合同文本界限,资料齐全,文字严密,不可含糊其辞,使对方无空子可钻,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在订立合同时,对工程项目造价的变动影响因素,要进行详细而周到的考虑,尽量减少因合同文件缺欠而造成索赔,对投资效益产生不良影响。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投资达到预期效果。

三、认真进行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工程预算和决算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经济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的发展,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必须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认真细致地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做到不漏项、不留活口,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使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充分地利用,以尽可能少的投人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出,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把工程质量和进度关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质量的评定标准和依据,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要综合考虑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施工企业人员和机具设备等情况,以及各种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工期,并对该工期能够得到顺利实施,订立明确的各种保障条款和奖惩措施。 将工程索赔事件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同看待。

五、合理进行反索赔 针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开发商向承包商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一般称为反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开发商受到损失,开发商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应积极进行反索赔。

开发商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程质量问题反索赔。

因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施工规范或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或在保修期内未完成应该负责修复的工程时,开发商应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2。

拖延工期反索赔。在确定该项违约费用时,开发商要尽量考虑周金,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测算:①盈利损失;②由于工期延长而导致的贷款利息的增加;③工期延长引发的建设费用的增加;④因本工。

9.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索赔依据必须及时 有问题的地方平时一定要记录并通知监理方 得到确认 必要的地方要拍照做录像等等 时间发生18天内 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气象资料 下雨雪啊 是否达到索赔要求 达到的要及时申请.等等

简单说凡是影响作为施工方索赔被动 一切影响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单、停工、复工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图纸、气象资料、施工期间对工程有影响的法律法规调整、索赔意向书、施工日志、各项验收资料、材料、设备进场报验资料、施工过程资料、照片等等 )的导致窝工停工的 都要记录 究其原应若非施工单位造成的 都应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建设工程索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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