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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辅助生殖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4:06
本文关于申请辅助生殖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生殖有那些法律法规

生殖健康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1。

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生殖健康咨询师。

1。2职业定义在生殖健康领域为个人、家庭或群体提供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等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开展生殖健康教育,监测生殖健康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帮助服务对象制订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并协助落实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生殖健康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生殖健康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观察、理解、语言表达、人际交流能力和学习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强。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

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不少于160标准学时;生殖健康咨询员不少于140标准学时;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生殖健康咨询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1。

7。2培训教师培训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生殖健康咨询员、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师的教师应具有生殖健康咨询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生殖健康咨询师的教师应具有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的教师应具有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

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实际操作场地应具有生殖健康咨询的模拟示教设备;有专门的网络培训条件。

1。8鉴定要求1。

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

2申报条件——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基层工作岗位连续见习2年以上。(2)经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生殖健康咨询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经生殖健康咨询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生殖健康咨询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2)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生殖健康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4)取得生殖健康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6)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生殖健康咨询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6年以上。

(2)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3)取得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生殖健康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生殖健康助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生殖健康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学位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2年以上。

(2)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19年以上。(3)取得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1。8。

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等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生殖健康咨询师和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

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

2.冷冻卵子需要多少天,身体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国内“冻卵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国内,要做冷冻卵子必须有严格的医学指征。法,此类申请“冻卵”的女性必须持有结婚证、生育证、身份证,否则医院不得接受申请。

我国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在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更是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出台时间比较早,并未专门针对冷冻卵子技术设置相应的准入政策和监管具体政策,很多事项处于“没有明文禁止,也没有明文允许”的地带。

3.关于精子捐献 国内有相关依据的法律吗

当然有。

卫生部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 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

第三条 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我国卫生资源、对供精的需求、精子的来源、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 第六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三)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 (五)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 (六)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置人类精子库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三)拟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拟设置人类精子库将开展的技术业务范围、技术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和组织结构; (五)人类精子库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手册等;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条 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步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1次,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精子库工作;校验不合格的,收回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第三章 精子采集与提供 第十三条 精子的采集与提供应当在经过批准的人类精子库中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第十四条 精子的采集与提供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

第十六条 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 (一)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 (二)精神病患者; (三)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 (四)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 (五)精液检查不合格者; (六)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第十七条 人类精子库工作人员应当向供精者说明精子的用途、保存方式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伦理等问题。

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八条 供精者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

第十九条 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检合格,方可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向医疗机构提交检验结果。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

严禁精子库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 第二十条 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

第二十一条 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 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人类精子库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检查。监测结果和检查报告报人类精子库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

4.接受辅助生殖治疗请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医疗假吗

符合。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具体期限依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请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生孩子法律法规

最基本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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