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培训 > 正文

民工课程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4:24
本文关于民工课程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农民工劳动法规

农民工劳动法规: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要大力拓宽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着重教育农民工怎样正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利契机,再次掀起大规模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高潮。

3、推进劳动合同制度。

(1)稳步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劳动合同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农民工重要的维权凭证。今年是“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最后一年。要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契机,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的必备条款内容,稳步实现“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

(2)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建设,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由工会代表农民工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对于关系农民工切实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农民工民主推荐协商谈判代表,由协商谈判代表农民工开展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对于农民工集中的行业,譬如旅游、餐饮、建筑等逐步扩大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工资集体协商,还要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使农民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4、建立工资长效机制

(1)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必须按照约定的日期发放,并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2)拓宽工资保障金制度领域。我市自2004年建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从源头上遏制了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目前拖欠工资的重点转到了道路、电力等领域。可以借鉴建筑领域的做法和取得的实际经验,将该制度拓宽到道路、电力、信息、通讯等领域,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对曾发生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也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5、推行守法诚信制度根据监察执法掌握的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确定一批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和失信企业,促进企业依法用工。

6、探索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方面,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前主要是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路桥、矿山、加工制造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

2.农民工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农民工主要涉及的法律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新《劳动合同法》热点解读

5、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6、最低工资规定

7、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8、职工带新年休假条例

9、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0、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2、工伤认定办法

13、工伤保险条例

1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7、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各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

1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0、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1、失业保险条例

22、住房公积金保险条例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农民工的法律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所以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2.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从法律、行政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基于户籍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农民工自身的农业户口这种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因素,不应当影响到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所应当享有的任何权利。

我们现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对于农民工是不平等的,比如在北京市,本市非农业户口劳动者、农民工、外地农民工、外地非农业户口劳动者所享受的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从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三六九等的划分。 3.造成现在农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由于农民已经有了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逐渐从劳动关系中独立出来,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将有可能实现。 (作者系北京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丰联立成律师事务合伙人苏文尉律师) 关于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但是,目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仍屡屡发生,几乎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依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有许多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致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作为劳动者,一是不懂法;二是迫于就业压力,明知单位违法也没有勇气诉诸法律,只能忍气吞声。发生这种情况最多及最普遍的群体当属外地进城务工的民工,每年年底,急于返乡回家过年的农民工由于拿不到工资,到劳动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举报、投诉的民工使这些部门应接不暇,集团仲裁、诉讼的也一直呈上升趋势。

依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达数月甚至一年多以后,劳动者不得已才去申请仲裁。

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只能保护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倒推两个月的工资,很难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却给了用人单位得以逃脱的机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述期间总计达八个月以上,还不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

面对如此复杂的程序及漫长的周期,现在,许多劳动者就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往往放弃仲裁及诉讼,而代之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在查证属实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此做法可以说一举三得,其一,不用交纳仲裁及诉讼费用;其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周期;其三,不受劳动法所确定的六十日期间的限制。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加大惩处力度、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简化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杰律师) 期待《农民工维权益维护法》 “农民工维权”是时下最热门的讨论话题。

而事实上,“农民工维权”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绝非一个概念。“农民工维权”是把农民工个体亦或一定范围内的有组织机构作为维权的主体,依靠农民工自体发动维权程序,需要农民工自体承受维权成本。

而“维护农民工权益”却要求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侵害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它需要通过推进立法、加强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的环节来加以操作并实现。 提出“农民工维权”的口号固然基于对农民工群体人格的独立与尊重,反映出对农民工群体的信任与关怀,但这一设想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是难以贯彻与实现的。

正如抚养孩子长大与要求孩子自我保护是两个阶段、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样,现在来谈“农民工维权”为时尚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可能就像尚未长大的孩子,首先需要外界为其蕴育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提供周全的保护体系。想要做到维权,先从保障做起。

只有我们首先做到“维护农民工权益”,才有可能期待“农民工维权”。而这需要由国家机关、协会团体,以及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营造,而绝非一句“农民工维权”就可以解决的。

一言以蔽之,对“农民工维权”的热烈讨论无法解决现有问题,我们需要并且期待的是一部《农民工权益维护法。

4.民工劳动争议相关法规依据有哪些

民工劳动争议相关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 4、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进一步加强工作督促,落实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 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7、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成长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开展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开展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犯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协议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协议,或只签订劳动协议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协议等做法,均视为犯法分包开展处理;。

5.农民工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农民工主要涉及的法律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新《劳动合同法》热点解读 5、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6、最低工资规定 7、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8、职工带新年休假条例 9、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0、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2、工伤认定办法 13、工伤保险条例 1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7、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各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 1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0、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1、失业保险条例 22、住房公积金保险条例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农民工保护法

春节将至,国务院总理1月8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坚决有力一抓到底;会议还部署了春节期间市场保供稳价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一、节前清理拖欠账款 会议指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关系市场经济秩序、营商环境优化和市场预期,事关政府公信力。同时,拖欠账款在相当程度上也影响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发放,既要加大春节前的集中清欠力度,也要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年来,各地各部门扎实推进清欠工作。全国共梳理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截至2019年底约75%已得到清偿,超过原定当年清偿一半以上的目标。

必须进一步压实责任,一抓到底,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二、建立防欠长效机制 会议确定,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剩余的无分歧欠款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新发现的瞒报、漏报等欠款纳入台账一并办理,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要挂牌督办。

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对无法完成清欠任务的市县要统筹制定解决方案。大型国有企业要对下辖企业统筹采取措施,确保完成清欠任务。

二是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清欠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调联动机制。以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重点,清欠资金优先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今后各类项目建设都要留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并按合同及时发放,尤其是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和部门三方的责任:用人单位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应负属地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部门负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三是强化约束惩戒。对零清偿、进度慢的要通报和处罚。

对瞒报漏报、恶意拖欠等要加大查处问责力度,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对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对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津补贴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国有企业强化及时还款约束,防止霸王条款、打白条等行为,将应付账款控制和清欠纳入内部考核。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变相延长拖欠时间。

五是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各级政府要真正过紧日子,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

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三、、加大保函替代保证金力度 工程担保保函能够释放数以千亿计的现金保证金,为建筑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相当动力。

提升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也是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样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都可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其中,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不但可以依托保险行业的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责任风险,而且其保险费用与现金保证金、担保保函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更重要的是不占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7.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都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适用

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

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要向用人单位追讨工资,应当通过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民工课程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在深圳选择CFA培训班,哪个比较好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