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摊派罚款任务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违反法律规定,向农民收费、罚款、摊派的应当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摊派、非法收费、罚 款或者强制集资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所谓上级机关,是 指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对于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摊派、非法收费、非法罚款的,上级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社 会公告,宣布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了人力、物力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 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
同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 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请问不许行政机关制定罚款任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具体如下,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 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 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 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 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 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 的除外。
3.老师制定不交作业就罚款的规定违法了哪些法律法规
老师是没有权利进行罚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 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 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 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 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 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老师、超市、保安等是无权进行罚款的,其不具备罚款资格。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行使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要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正规票据。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因此,对于老师罚款的行为,你可以想学校反映,或者向教委反映,要求返还钱款,如果不行对方拒不返还提起诉讼,。
4.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审判机关在判处罚金刑时如果完全不考虑罪犯财产状况,可能带来两种不利后果:一是罚金数额相对于罪犯经济承受能力过多,罪犯无能力交纳而使罚金刑不能执行;二是罚金数额相对于罪犯经济承受能力过少,罪犯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难以起到判处罚金的作用。由于罚金刑数额的不平等和罚金刑执行的不规范,有些罪犯甚至有缴纳能力而故意想方设法逃避,在目前尚无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导致罚金刑执行的随意性,许多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没有进入执行程序而不了了之,使应交纳国库的罚金成为法律上的“白条子”,大大影响了罚金刑的刑罚作用。
罚金刑执行部门不明确,造成执行形同虚设 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审判人员应当移送执行。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部门,尤其是对随时追缴、异地执行的罚金由谁负责执行、执行经费如何解决、移交执行机构执行的有关程序等均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主要由刑事审判庭负责代为完成,而刑事审判人员主要任务是履行审判职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也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去保证罚金刑的执行,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形同虚设。
未规范罚金刑执行不能的救济措施 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对罚金执行虽作了一些规定,但失之笼统,而且未规范罚金刑执行不能的救济措施,往往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对执行不了的罚金案件束手无策甚至不了了之,这就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他们留下了逃避制裁的机会。 即使他们明明有支付能力,但是因为罚金缴或不缴在判决结果上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他们也就不愿再在经济上受损失,使得罚金刑执行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5.公司罚款法律依据有哪些
《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在各个公司的发展进程中。
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在管理制度中制定严格的罚款制度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如果受到罚款处罚以后,认为罚款不公平,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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