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证监会处罚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
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网-今年以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
2.中国证监会如何处罚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小树)
〔2017〕31号
当事人:冯小树,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小树具有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买卖三股票赚取违法收入。
以上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证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冯小树于深交所任职,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发审委委员,其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248,021,618.19元,并处以251,412,971.74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3.对违规证券从业人员有哪些处罚
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 1。
警告; 2。暂停从业资格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3。
撤销资格证书,此后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4。 撤销资格证书并永久性地拒绝受理从业资格申请。
(1)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而擅自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可责令其所在证券机构停止该人员的从业活动,并在此后一年之内拒绝受理该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同时,对所在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可视情况在三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的申请。 (3)已取得资格证书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4)已取得资格证书者如在非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证券中介机构中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5)从业人同在任职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或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期间,证监会可视情况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有关机构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应配合。
(6)从业人员如对其任职的证券中介机构的破产或遭受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证监地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7)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客户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时,证监会可视情节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8)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受到处罚两次以上的从业人员,证监会可视情节按规定从重处罚,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期间,任何证券中介机构不得将其录用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10)从业人员受到处罚的,任何证券中介机构永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录用。 对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其从业资格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4.证券从业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会怎样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暂停履行职务、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开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证券发行的管和处罚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
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和资金的短缺单位,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 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九条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 第七十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6.中国证监会如何处罚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小树)〔2017〕31号当事人:冯小树,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小树具有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买卖三股票赚取违法收入。以上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证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冯小树于深交所任职,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发审委委员,其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248,021,618.19元,并处以251,412,971.74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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