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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法规借贷

时间:2021-05-07 18:00
本文关于新法律法规借贷,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借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当前借款方面最实际、实用的司法解释。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此外,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2.2018年法律新规定哪几种钱不用还

2018年法律新规定三种钱不用还:

1、超过法定利率规定

高利贷虽然现在已经渐渐合法,但是法律还是明确地规定了能贷款的范围。在中国,借款一旦超过年利率的36%,那么超过部分的利率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也就是说,如果你借钱还利息的时候,只要还低于36%的那一部分,高了的因为没有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这部分利息在道理上其实是应该还,但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承认,就算签了合同也是属于无效约定。

2、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借钱是为了做违法活动的

如果借款的人用这笔借来的钱去做违法活动,并且借给他的人也知道这个情况,那么这笔钱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借款人用这笔钱去非法赌博、非法集资、贩卖毒品等等,这笔借款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知情的出借人借这笔钱还可能会受到法律处罚,所以大家一定记住不要借钱给这种人。

3、被迫形成借贷关系的

现在借高利贷有的人其实是不知情被套进来的,还有出借人用诈骗、胁迫的手段逼着他人借贷的,这样的借贷关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就规定,如果出借人是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借贷关系,那么这笔借款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这笔钱根本就不用还了。

扩展资料

借、还钱注意事项:借款人还款时要注意: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1、贷款人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及经济能力,减小借款风险。

2、不能“借”、“欠”不分,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手续上写明该笔款项是属于借款。

3、贷款人必须要求借款人书写工整,对借款的数目最好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两种形式写明,并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方式。

4、贷款人可以和借款人约定借款的利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如果不作利息约定,则视为无息借款。

5、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在落款处要求借款人书写身份证上的名字或捺手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

6、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7、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归还全部借款后应收回借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3.20I6年新法律规定欠银行贷款不还,有哪些法律条文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国家法律对个人借款事项有哪些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民间借贷案件哪些新法律呢

一、企业间借贷行为有条件的认定合法有效。

对于企业间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尔的借款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以借款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变成专业放贷人,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这种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两线三区”新规则。

“两线三区”的两线:第一条线是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区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无效区也就是利率超出36%的部分,如果债务人支付了超出36%部分的利息,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是应予支持;司法保护区是利率未超过24%部分;自然债务区是利率24%-36%区间部分,这部分可以概括为两个“不支持”,即:前提均假设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为24%以上36%以下,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了超过24%部分的利息后反悔的,向人民法院主张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如果债务人拒不支付超出24%部分的利息,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主张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三、企业向本单位职工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的保护。只要企业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并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这种民间借贷都是合法有效的。

四、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的处理。可以概括为四种情况: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2、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3、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4、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要根据无效的法律规定予以判断。

五、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与刑事案件的关系。首先,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次,担保人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六、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 七、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分为借款期内和逾期两部分,首先,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不支持的)。 其次,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款期内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按照借款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和的规定。

总计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但未超出年利率36%的,借款人不得主张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借款人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国家法律规定借钱利息不能超过多少

国家法律规定借钱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于个人借款利息有明确规定,如下:

1. 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无息借贷。

2.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但都不能证明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 借贷双方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

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的利息后又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民间借贷国家有什么新规定

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间借贷新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民间借贷新规定,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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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对个人借贷有哪些规定呢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借贷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予以准许,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催告情节的,以起诉日为催告日及利息起算日。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第2项计息。

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

新法律法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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