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海北州民族工作法律法规选编,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求民族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
这是题抄
这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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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修订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 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3.果洛藏族自治州法律工作者律师收费标准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县级行政单位。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
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元/件;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
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标的额收费费率。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5.5%。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5%。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4.5%。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3.5%。
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3%。
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
5000001元以上1%。
4、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3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
4.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分别是什么意思
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法律规范进行加工,因此,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主要区别。
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律汇编的载体形式有自行印制的,也有正式出版的。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如果这种法律编纂活动是以制定一部法典为目标,这种法律编纂活动就叫做法典编纂。因此,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创制活动,并且,这项活动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践,法律清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而有计划进行的法律清理活动;另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即当一部新法律或法规颁布以后,对凡与新法有关涉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工作,以确定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仍然有效、及对其进行修订工作。
法律清理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法律清理的主要目的是按照一定的清理目的和标准,重新确定被清理法规的法律效力。由此,法律清理活动可能产生三种法律效力上的结果:一是明令废止;二是进行修订;三是继续有效。对于废止的法律、法规,要通过法定程序,逐步进行公告;对于需要修订的,责成有关法律、法规创制机关按一定要求(目的,时限等)进行修改;对于继续有效的,一般也要明确确认其继续有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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