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新疆社区法律法规培训,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社区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是什么
1、关于社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可以参看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主要介绍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的实务和技能,所讲内容有社区工作基本知识和社区主要工作实务。
3、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扩展资料:
社区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至少应当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社区工作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模式。社区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独特的工作原则、步骤和方法,社区工作者必须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点,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巧。
第二,相关行为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知识方法。在现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过程中,吸收了各种现代科学成果。
如果说,从事个案和小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会心理学、精神医学、文化人类学知识的话,社区工作则更需要政治学(如公共行政学)、社会学(如组织社会学)以及经济学、教育学知识。
第三,社区背景知识。较全面、深入了解一般社区结构、服务事业及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功能特点,并熟悉社区生活习俗,从而容易适应工作环境,建立积极的社会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工作
2.新疆基层干部轮训内容是什么
学习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科学设置培训内容。
一是突出政治培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增强中国共产党的凝聚力。对党员干部,还要抓好党性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二是从受援地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三是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要求,分别确定培训内容。
县(市)、团场干部培训主要内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情形势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共党史、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教育。学习对口支援省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应对复杂局面、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艰苦创业、改革创新等发展理念;发展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成功经验与做法;转变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践经验;关注和改善民生、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和县域经济建设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乡镇(街道)干部培训主要内容: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提高理论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加强中国历史和中共党史、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教育。学习对口支援省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应对复杂局面、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先进经验;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实践经验;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典型经验。
村(社区)、连队干部培训主要内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中国历史、中共党史和国情形势教育,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三个离不开”教育。学习对口支援省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服务群众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培育致富带头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经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社区管理服务的主要做法;现代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理论与实践。
3.社区矫正人员要学习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三方面:
1、是加强法制意识的培养,在学习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主要组织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以矫正对象提问的方式,切实法律层面的困惑和问题。
2、是促进自我意识的觉醒,要求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从思想上树立反省意识,积极改正错误的观点和行为,从而达到一个合格、模范公民的标准。
3、是树立不断学习的意识,要求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自觉加强各方面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不断完善自身,加强人格塑造,为顺利融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教育与沟通相结合的形式了解了各位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通过学习,社区矫正对象一致表示,一定按照相关法规好好改造自己,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扩展资料:
社区矫正
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的最初原因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其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其非监禁刑罚的性质可以使其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并借助政府、社区、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2003年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已推广至全国。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社区矫正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什么时候实行
(2010年12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学法、守法和用法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单位组织实施、公民广泛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推进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考试、考核; (五)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人员;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编印、翻译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 (八)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第九条公民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和法治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等制度。
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增强依法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应当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培训的考核情况应当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协调、推进公务员录用前法律知识测试和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同步落实。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中小企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其学法、守法和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教育作品的制作、编译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文艺团体应当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刊播法制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
第十八条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宗教人士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生活特点,利用广播站、宣传栏、集市日、节假日、重要法律颁布纪念日等,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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