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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21:00
本文关于代位求偿权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代位追偿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

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扩展资料: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代位求偿权

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代位求偿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为:(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是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亦可以是犯罪行为、违法行政行为。(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为保险赔偿。保险赔偿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保险人在未向保险人为赔偿前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超过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它仍由被保险人所享有。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这种权利的法定转移,由法律强制性地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转化为保险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它不以被保险人同意或单独地转移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为要件。由于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该项权利具有依附性,第三人得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仍然得对保险人主张。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协助其行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无效。

5.民法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以上就是我们律师365关于如何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内容可知,我国法律对债权人行使代为求偿权作了明文细致规定,只有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届期债务并无力清偿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为求偿权。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建议你尽早咨询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民法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那个答案错的离谱,简直误人子弟。

首先应当把代位和求偿权区分考虑,代位权又称为原债权的代位或清偿的代位,是指发生第三人或共同债务人(保证或连带债务等场合)的代位清偿后,其得代位原债权人取得原债权(及存在于原债权上的担保等),并以此担保其向债务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求偿的权利。而求偿权(追偿权)则是指,因代位清偿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合同目的达成或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发生或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而拥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代位权和求偿权在债权额,担保和时效的计算上都不同,但是我国一般会把两者同视,称为代位求偿权。

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和上述“代位求偿权”完全是不同的东西,前者体现的是债之效力中的保全功能,讨论的是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代位债务人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其保全的对象与其说是自己的债权,在入库规则的前提下,不如说保全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7.法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投保人不享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无权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要取得保险保障,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当中,保险利益表现为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物质损失;在责任保险当中,保险利益则表现为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对他人的赔偿责任。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是不可以相互替代的:行为人要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就必须具备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即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物质损失;行为人要主张责任保险项下的权利就必须具备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即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须向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作为承运人并不会因为货物的灭失而遭受直接的物质损失,而是须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从保险利益的角度来看,这就意味着投保人对于所承运的货物仅具有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而并不具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主张其不是“第三者”,否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自身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在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 投保人混淆了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与责任保险保险利益之间的界限,试图以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

投保人不具有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当然无权主张财产保险项下的权利,其否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主张理应不予支持。投保人如果希望保护其在运输合同当中的利益,通过保险转移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应当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另行投保责任保险。

8.代位求偿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依此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为:(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是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亦可以是犯罪行为、违法行政行为。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为保险赔偿。保险赔偿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保险人在未向保险人为赔偿前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超过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它仍由被保险人所享有。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质上是这种权利的法定转移,由法律强制性地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转化为保险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

它不以被保险人同意或单独地转移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人为要件。由于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该项权利具有依附性,第三人得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仍然得对保险人主张。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协助其行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无效。

9.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10.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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