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2.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
这句话是正确的。
本题考察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2011注意选择、判断)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大写金额: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
【例题。判断题】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草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2 306.5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叁佰零陆元五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5 006.21,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零陆元贰角壹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2 560.23,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零贰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贰角叁分,又如¥302 000.55,应写成人民币叁拾万贰仟元零五角五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五角五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78 401.09,应写成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壹元零玖分;又如¥937.06,应写成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零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以免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重点,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日期为2月10日,以下书写正确的是( )。
A.贰月拾日 B.零贰月壹拾日 C.零贰月零壹拾日 D.零贰月零拾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2月10日应写作零贰月零壹拾日。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限人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重点,案例分析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不予受理的有( )。
A.更改金额的票据 B.出票日期用小写填写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的票据 D.中文大写出票日期未按要求填写的票据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中文大写出票日期未按要求规范。
3.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关联?
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二、网络平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
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
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
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
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4.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关联?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
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二、网络平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
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5.下列属于支付结算行政法规的是( ).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二、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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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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