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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的通知

时间:2021-05-09 06:36
本文关于关于开展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的通知,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本学期学了卫生法律法规,求一篇1000字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中医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科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科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科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

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科室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我科于1月6日起多次利用晨会时间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全体人员均参加学习,学习结束于1月30日进行了考核。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科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当前,虽然我科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 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做出决定: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送国务院法制办(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将清理工作总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汇总后报国务院。

附件:规章清理情况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规章清理情况表 (一)规章清理统计表 单位名称 现行规章件数 保留件数 已废止、失效件数 拟废止、失效件数 已修改件数 拟修改件数 (二)已废止和拟废止规章目录 已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拟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拟废止理由 (三)已宣布失效和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已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四)已修改和拟修改规章目录 已修改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公布的规章名称、日期 修改理由 拟修改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日期 修改理由。

3.请问我国有没有关于学习形式分类的相关法律规定或文件

一、我国法律《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还有《刑法》、《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的中有关规定。

二、行政规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等。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四、我国还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巴黎公约》、《伯乐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

关于开展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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