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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9 07:12
本文关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

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2.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简述工程招标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 招标方式

(1) 公开招标,即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示其招标项目要求,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 邀请招标,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 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条规定表明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

(1) 邀请招标的条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2) 邀请招标的审批和核准。

1)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上述两项条件应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其他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第2项条件,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认定,应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3) 政府采购项目。(房采网为您解答)

3.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1、需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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