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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修建道路有那方面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9 09:00
本文关于农村修建道路有那方面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现在的乡村公路有哪些管理条例及法规呢

涉及到乡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不少省市还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比如《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附后)。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

2.国家对农村修乡村公路有什么规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拓展资料:

1,公路施工资质二级;

2,市政三级;

3,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

全县资料:

科普中国网

3.农村公路建设有哪些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 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 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 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 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 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 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 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修建道路有那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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