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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村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9 09:36
本文关于与农村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条例及法律法规有哪些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分类,包括经济建设和管理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在这个部门法中,按照具体领域不同,又有11个分类。下面,每一分类举一例:

1.公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通过 1999.12.25、2004.8.28、2005.10.27修订 2005.10.27公布 自2006.1.1起施行)

2.生产、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 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修正)

3.财政、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11年6月30日修正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4.统计、会计、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八届人大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2月28日十届人大二十次会议《修正)

5.金融、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12.29通过 2004.8.28 2005.10.27修订 同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6.土地管理、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通过 1988.12.29、1998.8.29、2004.8.28修正 2004.8.28公布施行)

7.农林、自然资源、环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8.政府采购、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9.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0.对外贸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反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如还需要找什么法律,我都可以找到。

2.2005年发布的一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规,全名是什么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1-24) 农经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 农村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精神,加强 对征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仍存在着补偿低、费用不到 位、安置不落实、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 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 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多次部署了征地 补偿费专项检查,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加强征地 补偿费规范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失地失业农 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关键措施, 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抓紧落实。

为此提出如下 意见: 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也是 保证农民收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 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 益”。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决定》的原则, 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 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 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已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在乡( 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设立专户,统一结算,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 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一)明确分配范围和性质。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参与制定土地补偿费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上。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 费的分配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 抓紧明确。

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 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 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二)分配使用报批程序及账务处理。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事后要将土地补偿费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

当土地补 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 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 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 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三、建立健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民主监督机制 (一)全面落实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的规定。土地 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经批准使用的 土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 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

3.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越详细越好..)谢谢

在我国,经济法属于大范围的法律部门体系。主要由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和法规规章及其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家庭副业、自留地、自留山、饲养自留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组织类型:

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具体法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上述两部法律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就是法律依据。

6.我国宪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及经营活动有什么规定 爱问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体解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组织类型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与农村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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