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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法律法规的范围

时间:2021-05-09 12:00
本文关于法院适用法律法规的范围,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求助 法院选择适用规范的规则

试论WTO协议在我国法院的适用 WTO,即世界贸易组织,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管理国与国之间贸易活动规则的国际组织。

WTO倡导国际间非歧视的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为此建立了一个以规则为本的多边贸易体制。 WTO是通过WTO诸协议对国家贸易秩序产生影响的。

我国在加入WTO后,将按WTO协议规则办事,这是WTO成员应尽的义务。我国法院也因此会越来越多地审理涉及WTO协议规则的贸易纠纷案件,由此面临的一个司法问题是:我国法院能否直接援用WTO协议规则审理案件?即WTO协议规则在我国法院如何适用?由于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这又是一个亟待澄清的问题,本文拟从WTO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履行要求、WTO成员处理WTO协议在域内执行的实践以及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等方面对此作一探讨。

一、WTO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履行要求 WTO协议是指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终所达成的60多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WTO的成员必须一揽子接受WTO协议的约束,不允许对其中的条款作出保留。

与传统国际法一样,WTO协议也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这一概念基础上的。WTO协议是政府间的国际协定,所调整的是政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直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

尽管WTO协议对私人主体的利益有影响,但私人在WTO协议体制下既不享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也不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各成员政府对WTO协议对外承担完整的责任,WTO协议反映的是国家间经过谈判达成的共同意志。

WTO协议是调整政府间宏观经贸关系的条约,是国际贸易公法,在国际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WTO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国际条约,其遵守有赖于成员方对条约义务的自觉履行。

在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公认的原则,它是指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反。但是,对于WTO协议在成员国国内的实施方式问题,WTO及以前的GATT均未予以明确规定。

WTO协议仅在第16条第4项规定:“每个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 根据国际法,在条约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缔约方仅负有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缔约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及采取何种方式将条约义务纳入本国国内法律体系。

无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是WTO协议本身的规定,都没有要求缔约方在内国直接适用WTO协议规则。 二、WTO成员处理WTO协议在域内执行的实践 各国加入WTO后,WTO协议能否在域内直接适用?综观各国执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实践,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做法: 1、直接适用 主要代表有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

这些国家都认为,国际条约经本国法定程序批准后就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即使与本国法冲突也应优先适用。例如,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第55条规定,凡正式批准或正式核准的条约、协定,公布后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也应得以适用。

但是,对WTO协议而言,上述国家采取了区别对待的立场,即将WTO协议的实际执行与宪法体制的安排隔离开来,主张WTO协议在国内不具有直接适用力。例如,欧盟在1994年12月22日关于缔结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决议中明确声明,无论是欧盟法院还是成员国法院,均不能直接适用WTO的多边贸易协定。

日本法院的立场亦是如此。 2、间接适用 间接适用即是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为国内法。

主要代表有意大利、英国等国家。 根据英国的判例法,英国法院无权适用未经议会以法律转变为国内法的条约。

任何针对违反条约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英国法院是不能够裁判的,也就是说,如果国际条约的规定未被明确纳入英国法律,英国法院就没有解释和执行该条约的管辖权。因此,虽然有关政府已经签署批准了WTO协议,但仍需要通过议会将WTO协议的内容纳入英国的法律,英国法院才能够予以适用。

根据意大利《宪法》,议会授权总统签署WTO协议和命令执行WTO协议是两种不同的立法行为。WTO协议经议会授权和总统批准后,可以发生国际法上的效力,但必须再经议会批准执行,才被接受为意大利的国内法。

这时,WTO协议就转变为意大利的国内法而不是作为国际条约予以适用。 3、既非直接适用又非间接适用的美国做法 美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做法是极为特殊和独具美国特色的。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美国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对各州的法院具有拘束力。这一规定显然承认条约的直接适用力。

但是,美国1929年“福斯特诉尼尔森案”却确立了一项独特的判例法规则,确认条约在性质上有“自动执行的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的区别。“自动执行的条约”不需要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就可以为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适用:“非自动执行的条约”则相反,必须通过国会制定关于其国内执行的补充性立法,法院才可以直接适用。

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专门对WTO协议在美国国内生效执行的程序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协议法案》第101条规定,当总统认为已有足够多。

2.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包括哪些

1。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

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财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物权具有永久性,又称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也不同。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息请求权。通说认为。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不同,如防卫过当。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

2。 3具体包括、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各自的受案范围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确立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具体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1] ,内容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该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扩展资料: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

4.求助 法院选择适用规范的规则

试论WTO协议在我国法院的适用 WTO,即世界贸易组织,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管理国与国之间贸易活动规则的国际组织。

WTO倡导国际间非歧视的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为此建立了一个以规则为本的多边贸易体制。 WTO是通过WTO诸协议对国家贸易秩序产生影响的。

我国在加入WTO后,将按WTO协议规则办事,这是WTO成员应尽的义务。我国法院也因此会越来越多地审理涉及WTO协议规则的贸易纠纷案件,由此面临的一个司法问题是:我国法院能否直接援用WTO协议规则审理案件?即WTO协议规则在我国法院如何适用?由于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这又是一个亟待澄清的问题,本文拟从WTO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履行要求、WTO成员处理WTO协议在域内执行的实践以及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等方面对此作一探讨。

一、WTO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履行要求 WTO协议是指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终所达成的60多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WTO的成员必须一揽子接受WTO协议的约束,不允许对其中的条款作出保留。

与传统国际法一样,WTO协议也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这一概念基础上的。WTO协议是政府间的国际协定,所调整的是政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直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

尽管WTO协议对私人主体的利益有影响,但私人在WTO协议体制下既不享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也不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各成员政府对WTO协议对外承担完整的责任,WTO协议反映的是国家间经过谈判达成的共同意志。

WTO协议是调整政府间宏观经贸关系的条约,是国际贸易公法,在国际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WTO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国际条约,其遵守有赖于成员方对条约义务的自觉履行。

在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公认的原则,它是指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反。但是,对于WTO协议在成员国国内的实施方式问题,WTO及以前的GATT均未予以明确规定。

WTO协议仅在第16条第4项规定:“每个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 根据国际法,在条约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缔约方仅负有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缔约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及采取何种方式将条约义务纳入本国国内法律体系。

无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是WTO协议本身的规定,都没有要求缔约方在内国直接适用WTO协议规则。 二、WTO成员处理WTO协议在域内执行的实践 各国加入WTO后,WTO协议能否在域内直接适用?综观各国执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实践,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做法: 1、直接适用 主要代表有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

这些国家都认为,国际条约经本国法定程序批准后就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即使与本国法冲突也应优先适用。例如,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第55条规定,凡正式批准或正式核准的条约、协定,公布后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也应得以适用。

但是,对WTO协议而言,上述国家采取了区别对待的立场,即将WTO协议的实际执行与宪法体制的安排隔离开来,主张WTO协议在国内不具有直接适用力。例如,欧盟在1994年12月22日关于缔结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决议中明确声明,无论是欧盟法院还是成员国法院,均不能直接适用WTO的多边贸易协定。

日本法院的立场亦是如此。 2、间接适用 间接适用即是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为国内法。

主要代表有意大利、英国等国家。 根据英国的判例法,英国法院无权适用未经议会以法律转变为国内法的条约。

任何针对违反条约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英国法院是不能够裁判的,也就是说,如果国际条约的规定未被明确纳入英国法律,英国法院就没有解释和执行该条约的管辖权。因此,虽然有关政府已经签署批准了WTO协议,但仍需要通过议会将WTO协议的内容纳入英国的法律,英国法院才能够予以适用。

根据意大利《宪法》,议会授权总统签署WTO协议和命令执行WTO协议是两种不同的立法行为。WTO协议经议会授权和总统批准后,可以发生国际法上的效力,但必须再经议会批准执行,才被接受为意大利的国内法。

这时,WTO协议就转变为意大利的国内法而不是作为国际条约予以适用。 3、既非直接适用又非间接适用的美国做法 美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做法是极为特殊和独具美国特色的。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美国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对各州的法院具有拘束力。这一规定显然承认条约的直接适用力。

但是,美国1929年“福斯特诉尼尔森案”却确立了一项独特的判例法规则,确认条约在性质上有“自动执行的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的区别。“自动执行的条约”不需要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补充规定,就可以为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适用:“非自动执行的条约”则相反,必须通过国会制定关于其国内执行的补充性立法,法院才可以直接适用。

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专门对WTO协议在美国国内生效执行的程序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协议法案》第101条规定,当总统认为已有足够多。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什么法律规范为依据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要遵循下列规则:第一,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行政 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由法 律、法规具体规定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 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在全国 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规范层级体 系中,法律是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 的法律规范,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有约束力。

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 务院依据宪法、法律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效力低于法 律和行政法规,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本地区发生的行政案件时,必 须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 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是处于同一级别的法律规范,人 民法院在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时,应以其为依据。人民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 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 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规章的参照适用。在我国,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 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 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 总称。 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属于中央行 政立法的范畴,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规章是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 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文件的总 称。 地方规章只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效力,属于地方行政 立法的范畴,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人民法 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 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适用。 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规章相关条款,但应当注明 “参照”二字。

第三,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其他规范性文 件,是指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9行 政诉讼法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没有作出规 定。

一般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对法院没有强制 约束力。第四,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 院就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是对法律 的具体化。目前,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 作用,对人民法院判案有直接的影响。

如果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判 案但在判决书中不加引用,难以使当事人相信法院在依法判案,也 会使司法解释失去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6.民事诉讼法院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2.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3.劳动争议案件。

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民诉法规定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二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7.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

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

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争时期实施的法律等)为特殊法,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律为一般法。

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法律为一般法。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于在特殊情况下一般可优先适用特殊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做不同的分类。事实上,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等也是从一定角度对法所做的分类,法的历史类型也属于对法的一种分类。

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性法律是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

通常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问题,所以又称根本法或母法。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普通法律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分类

8.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继承纠纷案件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7.人身权纠纷案件

8.劳动争议案件

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

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

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

7.股东权纠纷案件

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

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2.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提醒:

由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约束,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法院,管理的案件是不完全相同的。具体参照相关规定

法院适用法律法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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