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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培训机构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9 12:18
本文关于驾驶培训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考驾照,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考驾照的相关法律

18岁以上才可以考驾照,从科目一考过三年内必须通过考试,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扩展资料:

《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小型汽车等准驾车型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学员报名驾考后,就会获得“准考证”。但是,这张“准考证”的有效期,要从该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之日算起。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后,三年内都属于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如果超过三年,那么公安部门会将该学员学籍取消,学员必须重新报名开始培训。

驾驶准考证明在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5次。每个科目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各有10次考试机会。第5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申请考试的预约时间由20日缩短为10日。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所以考驾照一定要注意考试的时间,以免给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还要注意不要让学籍被取消,不然也需要重新学习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3.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基本信息

文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433-2004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培训机构分类

主体资格

组织机构

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人员

教练车

教练场地

教学设施设备

理论教室

经营性教练场 本标准代替JT/T433-200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本标准与JT/T 433-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类由原来的一、二、三类,改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并根据驾驶培训车辆的多少分为一、二、三级;

——对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人员的条件、教学设施及设备重新进行了规定;

——增加了教练车的安全设施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中对资金和其他教学以外设施设备的要求。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海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公室、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江苏省泰州姜堰驾驶培训学校、四川省遂宁市汽车驾驶修理学校。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丰、吴忠勋、柴书林、吴东风、刘宝库、李鈜、艾洪文、王培喜、邹业长、施建、赵建华、顾文博、茅德富、杨继东。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为:JT/T 433-2000

驾驶培训机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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